徐汇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本区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日期: 2006-06-30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本区
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6月23日,徐汇区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审查通过了《关于在本区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决议指出,从1986至2005年,本区制定和实施了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经过20年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广泛普及,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逐步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依法治理工作稳步推进,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二五”、“三五”、“四五”连续三届荣获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县(市区)的称号。实践证明,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我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持续协调发展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2006至2010年,是本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城区、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一流中心城区的重要时期。为了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促进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市方针在本区的实施,保障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目标的实现,有必要组织实施徐汇区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为起草好《决议(草案)》,使其既贯彻中央和市委的要求,又符合本区的实际,在前二十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使本区新一轮法制宣传教育得以进一步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区人大常委会早在去年8月就召开了部分法律专家咨询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今年上半年又进一步听取了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区司法局也结合制定本区今后五年依法治区规划工作广泛征求了有关委、办、局的建议。这些专家、人大代表和有关干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决议(草案)》的制定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决议(草案)》分前言和正文两部分。前言主要说明制定《决议》的必要性。正文共有七点,其中,第一、二点提出新一轮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第三、四、五点指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对象和基本方式;第六点明确本区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部门和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的责任;第七点强调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决议》的贯彻执行。
(一)关于《决议(草案)》前言
《决议(草案)》前言在简要回顾本区二十年法制宣传教育主要成效的基础上,强调从2006年到2010年是我区实施新一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五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城区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市方针、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时期。因此,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这一基础性工作是完全必要的。
(二)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决议(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确定今后五年本区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为: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内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区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管理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法制宣传教育与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城区的文明水平。
(三)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方式
《决议(草案)》提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普遍教育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在做好全体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将领导干部、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以及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要围绕大局和中心工作,结合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之中。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着眼于广大公民多样化的法律需求,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以上三个“坚持”不仅贯彻了两个《规划》和两个《决议》的精神,而且也是我区二十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成功做法,体现了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的愿望和呼声。我们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坚决克服形式主义,使今后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真正落地。
(四)关于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实施本区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通过二十年的探索和实践,本区已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实践证明,这一工作机制是切实有效的。因此《决议(草案)》提出,在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期间要将这种行之有效的机制进一步加以完善,尤其要进一步明确本区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以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广泛开展。
在过去二十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了有效的监督作用。《决议(草案)》提出,在本区进一步开展新一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区人大常委会将继续采用听取贯彻决议情况汇报、开展视察和检查等方法,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督促本《决议》的贯彻执行,推动本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
(毕信仁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