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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动接受监督,人大积极应对衔接

日期: 2007-04-11

 

政府主动接受监督,人大积极思考衔接

 

本着进一步加强人大与政府的沟通,使政府更好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目的,4月9日,在茅明贵主任主持的区人大常委会第7次主任会议上,区政府提交了《关于重大工作事项向区人大报告或征求意见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对有关政府向人大报告和征求意见的重点事项、主要方式,以及邀请区人大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的要求等作了规范。

与会人员认为,实施意见的制定,反映了政府推进政务公开、主动听取征求各方意见、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决心,也让更多人大代表有了知政的有效渠道。从人大常委会角度,也应当积极应对,认真思考衔接机制,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督政、议政、知政:人大和政府的关系要梳理

 

茅明贵主任在讲话中指出,政府提出这项实施意见之后,从人大角度,需要进一步理顺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政府的基本职责是依法行政。而人大和政府的关系,第一是“督政”,即按照法定要求,通过执法检查和工作监督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第二是“议政”,实施意见中提到了有关事项要征求人大特别是人大代表的意见,这实际上就带有议政的性质。第三是“知政”,人大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前提是要知政,邀请代表参加政府有关会议,就是让代表知政。经过梳理,我们感到政府这个实施意见的制定,其实也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法定规范化到工作规定性:工作思路要拓展

 

茅主任谈到,我们不能将思考的范围只局限于法定的工作要求,完全法定规范化的东西去限制政府的工作规定性要求。法律已经规定了的,就按照法定要求去做,不需要在实施意见中重复强调。从规范化到规定性如何衔接,这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对于规定性所带来的程序问题一是要可行,具操作性,二是要有应变,为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在履行法定职责的基础上,也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推进代表工作的途径,探索中国民主政治的特色,即如何推进协商民主、更好地议政。这些问题人大自己都要理清思路,想得明白。

 

形式、范畴、处理途径:衔接机制要明晰

 

茅主任指出,实施意见的提出,给人大工作出了一道考题。人大要积极思考如何衔接并形成一定的工作机制。政府向人大报告,首先要考虑报告的形式和范畴,向主任会议、常委会、人代会以及各工作委员会报告都是不同的形式,此外,还可以通过会刊向人大代表作通报,公开信息。这些报告的形式不仅要政府想明白,更要我们自己去弄清楚。另外,政府报告之后,人大有哪些工作要及时跟上,也应认真思考。如组织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参与视察、座谈、约见,包括代表书面意见的处理等后续工作如何做好,以利于与政府工作的相衔接等,都要作些延伸思考。政府意见提出以后,人大各工委、代表工作室、办公室可以做什么,包括主任会议、常委会怎么作决定等等,这些后续的衔接机制,我们都要好好思考。

(明珉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