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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职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日期: 2005-01-28

 

认真履职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市十二届人大代表、徐晓青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徐晓青

 

各位代表:

我是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徐晓青,是由区人代会选举后担任的。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是完善人大制度的一项重要尝试。因为人民是国家根本的权力主体,在代议制度下将人民享有治理国家的权力通过选举及委托的方式让代表来行使,所以代表必须不负重托、认真履职,选民对代表的履职情况有权知情,有权监督,对于不称职者可以行使罢免权。

在当选人大代表之前,我对国家政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往往是仅局限于书本,并无切身体会。

当选代表以后,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同时向很多老代表学习讨教,得到的可贵启示是:要“强化代表意识,忠实代表职责,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履职能力,接受人民监督”。要不断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担负起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历史使命,勇于开拓创新、争取有所作为。

 

一、汇集民意、排忧解难

 

我们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践行“三个代表思想”,这是提高执政能力,奠定执政基础的前提。人大代表要通过深入民间,体察民情、反映民意、汇集民智、注重民事,才能真正做到服务为民、执政为民。

在代议制的模式下,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希望人大代表为他们鼓与呼,准确、及时地反映他们的意愿,提出建议,维护人民的利益。如果疏远他们,将他们“边缘化”,最后的结局将是我们自己走向背弃政治诺言,背离民主政治的危险边缘,早晚要被人民所唾弃。

我曾经在上海市政府法制部门、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工作多年,从事执业律师已近二十年,有着一定基层工作、政府工作经验及参与制章立规、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的经历,也形成了较广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源,应该说这是当好人大代表的潜在优势。然而这个优势能否在现实中得以发挥,关键取决于是否有为人民服务的信念。若对民众小事,漠视无睹、斤斤计较、见利忘义,这个所谓的优势则根本无实际价值。

我在市、区人大会议召开以前,抽时间到街道、居委、律师协会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和律师的意见,总结归纳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要求。如通过区人大代表反映徐家汇街道殷家角居委会、漕北居委会关于集贸市场、老年活动室、天钥桥路380弄道路交通安全等问题,得到区政府的重视,并采纳的部分建议;如反映天钥桥路250弄南丹大楼日照权问题,并与淮海居委干部和居民讨论加强社区管理和建设,妥善解决因相邻权矛盾物业管理等问题的方案。

2003年9月,我自愿报名参加了上海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为被动拆迁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志愿团。虽然一天要连续接待十多位求助者,感觉确实很辛劳,但我作为人大代表的律师理应首担其责。城市开发与改造必然涉及动拆迁,出现矛盾和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的,目前动拆迁中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事件常有发生,行政行为的偏差时常引发诉讼和上访,既侵犯了百姓权益,又影响了政府威信和社会稳定,从中也反映出政策法律的缺陷、政府行政能力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一次,我在人大代表接待群众来访时,了解到徐家汇公园三期工程动迁中对同地块同类房屋评估标准不一、补偿方案不公而引发上访及纷争的问题,立即向徐汇区人大和政府反映,并多次与动迁单位联系。后来他们采纳我提出的:拆迁单位与被动迁居民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于同地块同类拟拆迁房屋不能搞有悖于公平原则的差别待遇,应适用同一评估及补偿标准的意见,调整了原方案,顺利地解决纠纷,完成了动迁任务。

为了方便群众,我设立了人大代表联系信箱,先后接待群众来访、接受群众来信数十起,对于有的群众释明法理、耐性说服;对于有些可能存在正当要求的,则转交有关部门督促妥善解决。

 

二、参与立法、建言献策

 

2004年、2005年度我作为市人大代表连续被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聘请为专家咨询组成员,多次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曾先后参加了修订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信访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的研讨、论证工作,每一次我都认真翻阅资料,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市人大组织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的讨论。

我自2003年底参与徐汇区《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项目的研究工作,并由我亲自整理、编撰国内外理论界、司法界关于社区矫正的论文资料十多万字;在2004年5月赴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等地调查了解美国社区矫正的情况;2004年7月在对国内外调研的基础上,主笔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立法建设文稿及说明(二万字),得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重视。

2003年9月,上海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50平米餐饮企业厨房面积不足16平米将要被限令出局的规定,引起不少异议。《人民日报》社记者采访我时,我认为虽然此举出发点是好的,但因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明显问题,直率地表达了我个人的具体意见。后来,政府有关部门闻过则喜,予以公开纠正。

作为人大代表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应无偿为群众排忧解难,应该有参政议政的意识,站在宏观的高度思考,既解决反映问题者的实际问题,又能够从制度层面上向政府建言献策,协助政府做好执政为民的工作。2003年9月我在龚学平主任召集的代表座谈会上谈了动拆迁以及本市道路交通中的若干问题,并递交了《关于本市城市交通问题的思考和建议》、《关于本市动拆迁问题的思考和建议》书面意见,刊登在市人大的《代表反映》第30、31期上,引起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此后徐汇区政府又曾邀请我核查进京11名上访人员的相关案卷,我连续几天夜以继日地无偿工作,分别提出了审核意见,针对案情和法律法规的适用从实际出发,提出了批评及改进措施,在思考和总结的基础上,对今后建立行政行为偏差的矫正机制问题递交了书面建议。

 

三、参政议政、发挥作用

 

2003年5月作为市人大代表被选聘为市公安局的特邀监督员,曾多次参与本市排堵保畅的调研工作,并抽时间到基层公安派出所暗访,与公安干警座谈,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我结合承办某区看守所民警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案的辩护工作中了解的问题,及时向市公安局提出进行专项整治的建议,要求举一反三,依法保护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以及尊重、维护在押少数民族人犯的风俗习惯等,市公安局采纳了我们的建议,如今所有的看守所均公开树立了告示牌并已推行相关配套制度。

我在办理某经侦队民警徇私枉法、受贿罪案中反映出个别公安人员的腐败问题,在人大的专题会议上向市公安局领导提出加强监督和教育的建议,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我积极参加市人大组织的“依法纠正超期羁押问题”、“司法队伍建设”等专题会议以及“旁听百例庭审”的活动,敢于和善于提出自己的意见。2004年6月,我向市人大领导提出了探索旁听庭审与立法调研、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监督支持相结合新路的具体建议并被采纳。2005年1月在市人大三次会议上,我先后提出《关于发挥人大在社区建议中的职能作用的建议》、《关于加强和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的若干建议》、《关于严格执行刑诉法,切实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的意见》。

我体会到要珍惜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代言及发言的权利,但应该言之成理,持之有据,不要滥用。若为顾及他人面子,或担心个人执业受阻而不敢直言,是有悖于人大代表神圣的职责的。

尽管我们的人大代表是兼职工作的,但是如果有意识地将自己本职的工作与兼职的代表工作有效地结合起来,那么“兼职”工作就可能产生事半功倍的效能。

虽然个人水平、能力有限,个人的一孔之见难免片面。但我以为在人大代表议大事的殿堂内,要有不同的代表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不同群体或个体意愿的不同声音,不仅要有说的功能,而且应有辩论、议论的决策制度保证。

当然,人大代表履行代表的任务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我们应该经常扪心自问,自我检查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只要我们努力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其他代表一起,积极思考、探索人大制度建设的理论及实务问题,切实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一定能承担起依法治国的阶段性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