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日期: 2016-08-19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第四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有关法律,结合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大会审议有关报告、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区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罢免,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负责地参与大会对有关报告、各项议案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一月举行。根据需要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名单草案;
(四)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七)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公布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
区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上款规定。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街道、镇和区属系统组成代表团。
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并组织代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拟提交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
第十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题是: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在预备会议期间就上述议题提出意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区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人数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第十三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区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依法提出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和每次大会全体会议折执行主席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召集。换届后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根据需要,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或者经代表团提议,主席团研究同意,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有关的议案和报告进行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在会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在会议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请假的,由代表团团长批准。
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区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及需要列席的人员,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大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和出席范围、对象由主席团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三章 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二条 代表联名提议案,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预先做好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写明议案案由、案据和方案,使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用纸书写,一事一案。
第二十三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查代表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和研究议案处理意见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由主席团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决定。常委会的审议决定,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对内容不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提出议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主席团关于代表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的两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当予以复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的第一次会议复议,作出决定。复议的决定应答复提议案的代表。
主席团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复议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再次审议。
第二十七条 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和审查预算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定。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情况向会议提出有关的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区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以及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向大会提出对区人民政府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区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将预算收支表(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表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提出关于本区总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决议(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本区财政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需作部分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三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由其负责人或者指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财政预算和总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的时候,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询问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的,由受询问机关提出要求,经主席团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同意,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后作出答复。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使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质询案用纸书写,一事一案。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给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三十八条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主席团可以作出必要的决定。
质询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的,经受质询机关提出要求,征得提质询案的代表的同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后的两个月内,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再次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根据答复的情况和提质询案的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在主席团对质询案作出处理决定前,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要求撤回的,对该项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市级和区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者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推荐。
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区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按照《地方组织法》、《选举法》规定的差额,由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团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区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三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决定。
第四十五条 在大会投票选举以前,根据代表的要求,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安排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座谈等活动,为代表了解候选人提供条件。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区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或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七条 对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报告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辞职,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区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审议的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大会审议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审议的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就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五分钟。
主席团成员和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就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每一次不得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十分钟,或经会议主持人许可作适当延长。
在进行大会表决和选举的全体会议上,代表不作大会发言。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未编入简报的也应在会后汇总整理交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在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前,应当经过充分审议讨论。代表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
较多的代表对提请表决的议案、决议、决定草案中的部分条款有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将部分条款分别付诸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十八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