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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期: 2016-08-19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1718上海市徐汇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71128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8411上海市徐汇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6824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确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星期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副主任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任会议的决定须由主任、副主任过半数通过方始成立。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确定会议列席人员;

(二)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作出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决定;

(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并将受质询机关的书面答复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提质询案的有关人员;

(八)针对常务委员会审议议题,拟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讨论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

(十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副职的任免;

(十二)讨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的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十三)讨论有关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以及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十四)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十五)提出关于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六)讨论人民群众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机关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七)听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区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

(十八)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要的工作汇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九)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组织实施;

(二十)对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提出的视察报告、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报告或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一)对认为有必要组织调查的特定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对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的调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十二)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审议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三)讨论和研究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重要的来信、来访,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并听取办理情况的报告;

(二十四)提出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检查组织实施情况;

(二十五)讨论有关出缺代表的补选和罢免个别代表等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二十六)听取和审查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汇报,协调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重要的日常工作;

(二十七)讨论常务委员会委员、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或交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二十八)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二十九)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文件提前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驻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及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涉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问题和提出的有关建议,可以函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