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若干规定
日期: 2016-08-19
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执行
《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若干规定
(2016年3月16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的规定,经研究,对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作出如下规定:
一、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常委会主任委托副主任)担任。
二、同一次常委会会议上,涉及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等多个国家机关的人事任命事项的,根据规定需要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宣誓的人员举行一次集体宣誓。
三、集体宣誓仪式设领誓人1名,领誓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决定。
四、举行宣誓仪式时,参加会议的人员全体起立。监誓人负责监誓,其他参加会议的人员共同见证。
五、其他事项根据《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