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常委会工作公开的意见
日期: 2016-08-19
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常委会工作公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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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增强人大工作透明度,提高人大工作实效,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公开遵循依法、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一)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二)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或者作出的决定、决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定、决议情况的报告;
(三)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或者决定、决议,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定、决议情况的报告;
(四)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内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五)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六)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会议、专题询问会、监督听证会上的审议发言和意见建议;
(七)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向社会公开的方式:
(一)通过徐汇报、有线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审议发言情况;
(二)通过徐汇人大及区政府网站适时发布动态信息,并召开人大新闻通气会,微信,报刊、电视等渠道公布区人大监督工作情况,搭建与公众互动平台;
(三)试行公民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由各街道人大工委和镇人大代表联络室推荐公民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旁听公民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对会议讨论的议题有意见和建议,会后可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反馈。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公开内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供。公开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反馈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议题,适时安排到基层或相关部门召开主任会议,邀请部分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