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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代表视察的办法

日期: 2016-08-19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区人大代表视察的办法

 

199469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5617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6824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便于代表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推动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监督和协助本区国家机关推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区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第三条  代表视察应围绕宪法和法律赋予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区的实施情况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本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落实的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还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群众的要求和企事业单位的邀请,就一些特定问题进行视察。

第四条  代表视察分为集中统一视察、专题视察与分散视察。

集中统一视察,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直接组织。

专题视察,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安排,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和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分散视察,可以代表组为单位进行,或以几位代表自由结合进行,也可以持代表证单独就地进行。

第五条  集中统一视察,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联系,汇总情况,写出视察报告,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

专题视察,由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和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联系,写出视察报告,如认为需要函告有关机关处理的应由主任会议决定,并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分散视察,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代表组协助联系安排。视察的内容、单位、时间一般由代表自行确定,也可以由代表组讨论确定。代表视察后应填写《代表视察情况表》,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视察中涉及比较重大的问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六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安排的视察中,代表可以约见本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代表视察本区域内的非区属单位,必要时可约请本区选出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可直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市级国家机关主管的问题,可请市人大代表填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的专用纸,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市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八条  代表视察每年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如果在工作时间进行视察,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九条  代表在视察前,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有关情况;视察中,要带头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廉洁奉公,讲究文明,注意方法,提高视察实效。代表可以向被视察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被视察单位应当认真接待视察的代表,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听取代表意见。

第十一条  被视察单位及其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对代表意见的处理应当由领导负责,专人承办。办理结果应及时书面答复提意见的代表,同时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涉及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分别报送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和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本办法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