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加强联系的若干意见
日期: 2016-08-19
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
加强联系的若干意见
(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第一〇九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6年8月22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四六次主任会议第二次修正)
为了进一步密切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的联系,有利于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作用,共同保证依法治区方针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联席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区长、副区长每年11月中下旬举行一次联席会议,沟通情况、通报主要工作,交换意见。
联席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遇有重要区政事宜需要商量,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后将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与区政府工作安排进行对接。由区人大办公室与区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关于列席会议
1、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2、区人民政府举行全体会议时,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办公室和有关专(工)委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3、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列席会议;区政府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议题,可以邀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三、关于加强日常工作联系
1、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组织重大活动,可以相互邀请有关领导和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2、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市和本区的重要信息。
3、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同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经常沟通情况。召开重要会议或组织重要活动,可以相互邀请参加。
四、关于文件往来
1、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材料、重要情况等应抄送区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重要情况以及报送上级的重要报告,应抄送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
2、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会议发言摘要应及时函告区政府办公室。
3、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意见应及时函告区政府办公室。
4、《代表快递》、《代表参议》及时送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