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加强联系的若干意见
日期: 2016-08-19
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加强联系的若干意见
(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第一〇九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6年8月22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四六次主任会议第二次修正)
为了进一步密切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联系,有利于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作用,共同保证依法治区方针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联席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年12月中下旬举行一次联席会议,沟通情况、通报主要工作,交换意见。
联席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遇有紧急、重要问题需要商量,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二、关于列席会议
1、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应列席会议。
2、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可以列席会议。
3、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召开重要会议,应邀请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有关专(工)委负责人参加。
三、关于加强日常工作联系
1、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组织重要活动,可以相互邀请有关领导和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2、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有关专(工)委与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情况。
四、关于文件往来
1、区人大常委会的文件和有关材料,应及时抄送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2、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文件、有关材料及上报上级机关的有关文件、材料,应及时抄报区人大常委会,抄送有关专(工)委和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