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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走访区人大代表制度

日期: 2016-08-19

 

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走访区人大代表制度

200833上海市徐汇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5119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〇九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6822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四六次主任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进区人大常委会和代表的联系,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取得代表所在单位的支持与帮助,推进本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走访代表和走访代表所在单位主要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和代表所在的街道(镇)代表组组长进行。

第三条  走访代表所在单位一般为代表所在单位的党政组织,必要时可以走访代表所在单位的上级党政组织。

第四条  走访代表主要内容是关心代表工作、生活,了解代表履职情况,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各方面的意见,了解民情,倾听民意。

第五条  走访代表所在单位主要内容是告知代表的履职情况,包括代表出席区人代会、提出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闭会期间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学习培训和代表组活动、代表与选民联系等履职情况。通过走访进一步推进代表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对代表履职的保证和支持,对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和合作。

第六条  走访活动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在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安排。走访代表及其所在单位可以同时进行。

第七条  走访代表及其所在单位在代表五年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

第八条  走访代表所在单位的情况必要时反馈给代表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