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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制度

日期: 2016-08-19

 

中共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制度

(2016年6月7中共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在人大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市委、区委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组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与时俱进地研究和开展人大工作,确保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党组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神圣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党组成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体察民情,反映民意,自觉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勤政廉洁,以身作则,树立人大良好形象。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党组的主要职责:

一、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领导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的工作。研究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研究人大常委会和人大机关的自身建设。制定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和人大机关的各项制度,使人大工作更加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四、负责人大机关队伍建设。负责对机关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工作。讨论决定机关干部的使用、调动、奖惩、培训、退休干部工作等事项。

五、研究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

六、讨论、研究其他有关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六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开展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七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党组书记主持会议,副书记和党组成员出席。会议时间、议题由办公室根据专(工)委、室报送的内容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确定。

第八条  党组会议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作出决定后,党组成员须坚决执行。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相关事项交办、催办、督办、上报、通报等工作。

第九条  党组会议主要内容为:传达和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区委主要会议精神,讨论需要向区委请示报告或向市人大汇报的重要事项,讨论区人大常委会内部机构设置等事项,讨论大额资金使用,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党组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情况,可以编发党组会议纪要,报党组书记审签。

 

第四章  向区委报告

 

第十一条  党组要自觉接受区委领导,及时、主动向区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凡涉及以下重大事项,须及时向区委请示: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事项、会议相关人选建议名单,区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事项,拟请区委主持召开的有关人大工作会议建议方案,区人大组织的拟请区委和“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项会议方案,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事项,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中需请示的事项,人大常委会及机关机构设置调整等。上述有关事项,须结合实际情况,经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后,及时提请区委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凡涉及以下重大事项,须主动向区委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报告,重要制度建设情况,重要改革创新举措,审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质询案的有关事项,需要组织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有关事项,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罢免案、撤职案的有关事项,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分工安排及调整事项,代表反映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要情专报,党组半年、全年工作报告,党组民主生活会情况,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和时间安排,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区委重要会议的情况,监督工作中涉及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解决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兄弟省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来我区考察工作的接待方案,党组领导批示需要向区委反映和通报的事项,区委要求专题汇报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四条  向区委请示、报告的文稿由人大机关承办该项工作的相关委、室提出,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根据内容需要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签发或批示后报送区委,结合实际情况提请区委书记碰头会、区委书记沟通议事会、区委常委会审议。

 

第五章  学习及调研

 

第十五条  党组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围绕党组班子建设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的重大课题,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重大任务,组织开展学习。

第十六条  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党的基本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宪法等人大工作必须的法律知识、中央、市委、区委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其它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理论知识。

第十七条  每年一季度前党组中心组根据市委和区委要求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制订年度学习计划,作出阶段性学习安排,确定学习内容和学习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学习组织、专题讨论、学习交流、学习通报、学习档案等制度,确保各项学习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党组要切实抓好调查研究,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工)委、人大机关各科室和各街道人大工委、镇人大代表联络室作为调研工作的主体。每年初提出若干重点调研的方案,成立调研组,落实课题责任人。

第十九条  各调研课题的责任人要在各自分管领导带领下,及时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适时向主任会议进行工作汇报,确保调研进度和质量。

 

第六章  作风建设及党风廉政责任制

 

第二十条  党组要认真贯彻中央、市委、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的精神,坚持联系基层,听民意、接地气。精简会议、文件,提高会议质量。按照市、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简化礼仪、杜绝浪费。新闻宣传精简务实,更多报道代表活动情况,多出代表形象、代表声音、代表言论。

第二十一条  党组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结合主任会议、支部会议等形式将党风廉政学习教育日常化,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纳入目标管理,与人大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党组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任务分工和责任清单,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党组书记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抓好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七章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区委要求或工作需要,可增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通过充分发扬民主,交流思想认识,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之前,通过开展党组成员之间的谈心谈话活动、召开党内外干部群众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围绕民主生活会主题确定好学习内容,开展集中学习和自学。每位党组成员需撰写发言提纲或对照检查材料,班子对照分析材料由党组书记主持起草。

第二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才能召开。一般应按照先班子、后个人,先主要负责同志、后党组其他成员,先个人发言后相互批评的顺序,逐个进行发言。

第二十五条  结合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情况,对查摆出来的问题,要逐个予以研究和梳理,制定相关整改措施,建立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时限。根据查摆和解决问题情况,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跟进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强化制度执行的督查,确保整改工作的长效落实。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组成员要按期参加党组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同时又要以普遍党员身份编入党小组,按期参加所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

 

第八章  纪律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党组成员必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善于站在政治高度去认识思考问题,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第二十八条  党组成员要保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带头树立良好的文风、会风。

第二十九条  牢固树立保密工作意识,认真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知识培训,党组成员要严守党的保密纪律,涉密的会议材料及文件内容均须按规定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漏。

第三十条  要强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党组会议等重要会议的参会纪律要求,严格会议请假报批制度,有效确保区人大重要会议的质量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