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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制度

日期: 2016-08-19

 

中共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制度

(2016年6月7中共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出席,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会议时间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根据专(工)委、室报送的内容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确定。根据议题,确认相关人员列席。

第二条  党组会议必须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作出决定后,党组成员须坚决执行。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相关事项交办、催办、督办、上报、通报等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要内容

一、讨论区人大常委会及人大机关传达和贯彻落实区委主要会议精神的意见;

二、讨论需要向区委请示报告或向市人大汇报的重要事项,以及建议区人大常委会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

三、区人大常委会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定期讨论研究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大额资金使用;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会务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会前由办公室根据专(工)委、室报送内容,确定会议时间、地点、议程,报党组书记审定,及时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参会,与相关部门沟通准备会议材料。会中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后根据会议情况,可以编发党组会议纪要,报党组书记审签。会议记录会后由办公室主任阅签后,与会议材料一同整理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