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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日期: 2016-08-19

 

中共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

(2016年67日中共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为重点,健全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努力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结合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会议集体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除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策。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核心保障作用,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意见,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

2.执行中央、市委和区委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及措施;

3.事关徐汇全局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4.涉及本单位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点工作安排、重要工作方案等事项;

5.涉及本单位干部群众切身利益及有关民生的重大问题;

6.涉及区人大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

7.人大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8.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交流轮岗等,包括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推荐,科级干部的任免、调动、后备干部的选拔,以及各类干部的教育、培训等重要管理措施;

2.徐汇人大机关干部的评比、表彰、处分等奖惩;

3.区级以上各类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申报;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和调整;

2.重点工作项目的计划、组织和实施;

3.重大活动的计划、组织和实施;

4.重大设备采购的安排、组织和实施;

5.涉及办公用房修缮、搬迁等建设项目;

6.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预算内(外)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及5万元以上大额经费使用应由党组会议专题讨论确定;

2.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处置等;

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方案;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人大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应当包括酝酿准备、集体决策、决策实施三个阶段:

(一)酝酿准备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于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一定渠道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对干部的选拔任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应事先征求区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党组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一般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的有关材料应在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召开前提前一天以上书面送达党组成员,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5.注意保密工作。事关涉密内容的事项,在未作出决策前,酝酿时应注意保密,防止跑风漏气。

(二)集体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

2.充分发表意见。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委、室负责人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事项,党组成员应逐个表达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发言制度,不能事先对讨论的事项确定基调,必须在听取党组成员或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可书面请求上级组织裁决;讨论干部任免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决。

4.如实做好记录。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详细记载具体讨论事项、党组成员的讨论意见以及决策形成的结果等。每次召开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做到文件材料齐全归档,主要包括:议题事项、会议通知、提请讨论议题的相关附件材料、会议原始记录等。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党组书记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成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5.组织列席旁听。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委、室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决策实施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区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组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的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党组会议重新进行决策。

3.加强督查反馈。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党组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报告,以便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四、监督检查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

(一)党组成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其他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党组成员应当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党组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底前向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