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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座谈推进我区住房保障工作

日期: 2010-11-09

              人大代表热议推进公共租赁房建设

114,区人大城建环保工委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区规划局、房管局有关领导就推进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召开座谈会,在会上,大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建议。

一、经济适用住房不宜多建。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工作在我区已经基本结束,有将近90%的选房户成功签约。从试点情况来看,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不少问题。代表们认为:1、政府要解决的是让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人人有住房。以现在经济适用住房的模式,是使一部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获得财产,这对社会上其他人是不公平的。有的对象选房摇号后没钱购房,赖在单位领导办公室强行借款,叫做“有困难找组织”;有的要领导解决家人的就业问题,扬言“购房后吃饭有困难,就到领导家去”。2、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选房、签约过程中的管理监督行政成本太高。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宣传往往有差距,群众对政策的预期比较高,银行贷款难、家庭收入审核难等问题比较突出。3、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问题要认真思考。现在经济适用住房大多数是集中成片建设的,困难人群不宜集中居住在一起,入住后会给物业管理、社会管理产生许多难题。这在国外也是有教训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需有明确的政策支撑。代表们普遍认为,加快推进公租房建设是解决住房困难,实现人人有房住的重要途径,但公租房的建设需要政策支撑。1、要建立公租房建设资金保障机制。来自民营企业、国有房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的代表都表示,单位参与公租房建设的积极性不高。认为,目前欠缺的是能够调动开发企业、银行等各方积极性的相关政策。代表们建议:一是政府对公租房建设要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资金要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二是创新机制,拓宽渠道。由于投资保障性住房利润低,公租房未来前景不明,企业对市场预期无法做出判断等,企业担心无法自负盈亏,希望政府研究采用类似BOTBT的方式,在保证开发商、企业合理收益的前提下,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三是要有金融制度性的安排。如何给保障房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在政策层面要有制度性安排。来自高校的代表提出,单位进行公租房建设可以尝试借鉴商品房的预售制度和个人定向集资参与模式,希望得到政府支持。四是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走市场化道路。在起步阶段,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并“从制度上给投资者利益”,企业则提供建设、运营公租房的资金和技术解决方案,真正让企业成为保障房建设的市场主体。2、公租房的规划、设计、建设要有新理念。在公租房建设前,一定要先摸清市场需求情况,制定合理的建设规划。在项目规划中要有注意交通、教育、就业、医疗等各种配套设施的同步和今后的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的需要。对公租房的房型设计要有新的理念,现在上海的条例中对户型作了严格限定,但在设计中可以考虑框架结构以便按照需求灵活分隔户型,这样也利于提高适配性和以后对住房条件的改善。公租房不能都搞大体量集中成片的建设,应与商品房开发按一定比例配建较为合理。3、公租房建设也要关注本市户籍“夹心层”的住房困难。从现在了解到的情况,政府目前公租房建设主要考虑的是人才公寓和外来“蓝领”阶层,而针对本市户籍“夹心层”的公租房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三、对《关于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几点建议。会上代表们对《实施意见》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建议:一是对本地户籍和外地来沪人员的准入条件要有适当区别。现在市里对人才引进政策也已调整。对准入条件也可以采用类似于落户的打分方法。二是公租房的租金标准要合理。市府文件规定略低于市场价,低多少?运营机构按什么规定制定价格,是报有关部门备案,还是审核,要有可操作性。文件规定公租房最长租期六年,为了有利于退出机制的实现,建议每隔二年租期满要续租的,可适当提高一点租金。三是对欠租和退出机制的问题。《实施意见》中对欠租行为“可通报单位,直接从工资中划扣”,这样做容易引起承租人和单位之间的矛盾,也没有法律依据;强化退出管理,必要时可以走司法途径解决,但对住房确实困难的无处可腾怎么办?与现有的司法解释不一致要研究,必要时地方立法要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