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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议制定“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议案(第4号)的处理意见

日期: 2002-03-06

 

关于建议制定“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

选民办法”议案(第4号)的处理意见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副主任    姜小平

2002年3月6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向常委会作情况汇报。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张裕坤、王坤林等15位代表提出“关于建议制定‘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议案”(第4号),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区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为此经主任会议研究讨论,提出对该议案的处理意见。

主任会议认为,根据代表法和上海市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密切联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代表还应当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是适时和适宜的。制定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可以督促和保障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为此建议由代表工作室负责起草,在广泛征求区人大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修改定稿后报主任会议讨论,并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