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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情况汇报(摘要)

日期: 2002-05-10

 

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情况汇报(摘要)

徐汇区民政局局长    陈力群

——2002年5月10日在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的决定。一年来,我局认真学习和贯彻《婚姻法》,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的各方面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贯彻《婚姻法》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我区的婚姻登记数量逐年提高,到2001年,已居全市各区县结婚登记数量第二位, 2002年截至3月底,共办理结婚登记1775对,复婚37对,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76张;受理离婚申请125对,准予离婚登记121对,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6张。

二、贯彻执行《婚姻法》的主要措施

1、认真学习,提高贯彻《婚姻法》的水平

《婚姻法》修改后,我们作为《婚姻法》的执行机关之一,充分认识到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对维护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为了全面理解和掌握《婚姻法》修改后的精神,我们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学习:一是派婚姻登记处负责人参加市民政局组织的《婚姻法》学习;二是规定每周五进行业务学习或案例分析讨论;三是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互相学习交流经验体会。通过学习,大家认识到《婚姻法》的修改,既表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也表明我国法律在不断地完善。同时,每个工作人员更加熟悉业务,掌握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律规定、具体要求、操作程序,确保婚姻登记合格率100%。

2、强化培训,提高贯彻《婚姻法》的能力

为更好地贯彻《婚姻法》,我们通过强化培训,来提高每个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第一是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市婚姻登记处的登记员资格培训,获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二是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市民政电脑网络婚姻管理子系统软件使用培训,保证婚姻登记和管理全部实行电脑网络化。第三是加强社区出证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出证工作更趋于规范。

3、加强宣传,提高贯彻《婚姻法》的意识

通过对修改后的《婚姻法》宣传,提高贯彻《婚姻法》的意识。首先,我们请婚姻科科长,结合局机关学习,在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中进行《婚姻法》新规定的宣传学习,这样既是对机关干部的一种普法教育,同时也促进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认识再提高。其次,在徐家汇广场举办大型婚姻收养宣传咨询活动,进行关于《婚姻法》的法制宣传和咨询服务,解答群众对《婚姻法》的有关问题。第三,为使《婚姻法》宣传走进社区,我们组织工作人员,主动送宣传册下基层,并向街道赠送了《新〈婚姻法〉百题问答》。

4、依法行政,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在婚姻登记接待工作中,登记工作人员经常会碰到一些出过国的当事人,手续不齐备、离过婚的未到派出所去变更婚姻状况等,当我们向他们指出要按登记要求去办时,往往引起他们的不满,甚至无理取闹。登记人员坚持以理服人,解释政策法规规章做到耐心、细心、热心。平时请假不易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我们自2000年1月份打破常规在周六和四大节日第一天推出全天办理结婚登记,这一举措已实施二年多,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欢迎和赞誉。对确有特殊困难,难以到婚姻登记处来办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我们坚持上门服务。

5、优质服务,注重文明窗口建设。

婚姻登记面向全社会各个层次的人民群众,为了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我们开展了“优秀素质、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异成绩、优美环境”的“五优”活动,具体体现就是三项新举措:1,微笑服务2,全能操作3,工作一手清。在接待时间内,我们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胸卡或放置桌卡,实行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在登记服务中,严格按照一审查、二婚检、三受理的程序办事,接待时主动热情,态度和气,接待场所无喧哗、无闲聊现象。同时提倡对当事人“多主动、多耐心、多热心、多宽容、多微笑”,推出一些便民措施,如免费提供饮用水、填写用笔和避孕药品等。去年共收到表扬信两封、锦旗2面,在全市开展政务公开,行风测评活动中,我们婚姻科取得了总分第一的好成绩,

三、贯彻执行《婚姻法》的一些建议

1、对违法婚姻的处罚,应根据不同区域区别对待,不宜一刀切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消婚姻登记的规定。1997年和2000年分别有一对表兄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证和一对离婚夫妻采取欺骗的手段冒领离婚证,我们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收回了结婚证和离婚证,对当事人分别处以200元的罚款。我们觉得,对违法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起不到惩戒作用,建议今后罚款额由各省市自行制定,在违法婚姻的查处力度上,必要时请司法部门介入。

2、婚姻登记的必备条件已不适应当前改革开放的形势

由于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是依照一九八一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的。不少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形势。例如:婚姻大事是个人的隐私,为什么结婚还要单位开证明,离婚还要单位盖章;现在的单位已不是以前计划经济下的“单位”概念,对属下的婚史不一定十分了解;复婚登记,我们要收回双方离婚证件存档,为什么还要单位开证明;曾经出过国(境)的人,现已回来,并已报进户口,为什么还要出具出国(境)前和出国(境)期间婚姻状况证明。

这些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也是婚姻登记中造成矛盾的根源,急需加以改进。据悉,在即将出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将对上述相关内容作较大的修改。

四、近期工作中的几点打算

1、结合《婚姻法》修改,提出婚姻登记工作的新要求。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婚姻登记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婚姻法制宣传和业务政策培训工作。通过婚姻登记颁证宣誓,使之成为一个宣传婚姻法制,宣传社会公德的重要窗口。

 

2、结合机构改革,建立婚姻登记和管理的新队伍。

婚姻管理与登记是贯彻执行婚姻法的重要环节。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机构改革、政事分开的形势需要,民政部门宜将婚姻登记和管理分离开来。管理是要依照婚姻法规行使协调、指导、宣传、教育、培训、查处等职能;登记是依照婚姻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予以认可。

根据我区的具体情况和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建议设立政府授权、专门进行婚姻登记的事业单位(上海市徐汇区婚姻登记中心)来完成全区的婚姻登记任务,人员不少于10人。

3、结合创文明行业,树立婚姻登记工作的新形象

结合民政系统创文明行业和创建“上海市文明婚姻登记处”,继续深入开展“五优”活动,做到微笑服务,全能操作,工作一手清。在光大会展中心婚礼广场新址,投资30万元为当事人营造一个优美、舒适、温馨的登记环境,努力使婚姻登记窗口形象更亮丽,服务更规范,态度更热情,对象更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