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制定“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议案(第4号)办理情况的报告
日期: 2002-05-10
关于建议制定“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
议案(第4号)办理情况的报告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副主任 姜小平
——2002年5月10日在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张裕坤、王坤林等代表提出关于建议制定“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 (以下简称“联系选民办法”)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闭会后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在广泛征求区人大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工作室草拟了“联系选民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代表,共收到代表修改的情况反馈38份,提出修改意见89条,并提交第124次主任会议讨论。
根据代表和主任会议的意见,我们作了补充和修改,情况如下:
1.第二条增加了听取选民意见的内容:对本级政府有关政治、经济、教科文卫等各方面工作的意见;
2.第三条第二款第四行:增加了向选民公布联系的电话号码及电子信箱;
3.第三条第二款第五行:改为参加选民代表或选民会议,没有可能召开全体选民会议;
4.第四条:除街道办事处外根据本区情况增加(镇)及各单位。
5.其他文字修改14处。
还有代表提出增加联系本界别的选民这一内容,我们认为,代表本人作为党派成员与此有着密切联系,如参加本党派团体的活动,代表可以听取这些群众的意见。
也有代表提出按系统选举产生的代表如何联系选民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由大口的党委派员帮助,提供服务。
此外,有代表提出要规定代表活动时间等其他一些问题,因在“代表法”和“上海市实施代表法办法”中都作了明确规定,所以本办法不再作出规定。
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本办法将作为暂行办法。
以上意见请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