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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徐汇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 2002-10-15

 

关于设立徐汇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2年10月15日在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上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何济茂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对设立徐汇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区、县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区、县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组成,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参加。”根据这一规定,在2003年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设立区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二十九人,有区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各大口党工委、区级机关党工委、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等负责人参加。办公室由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