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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政府部分机构和职能的报告

日期: 2005-07-21

 

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区政府部分机构和职能的报告

——2005年7月21日在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袁建村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区(县)政府部分机构和职能调整工作的要求,我区要以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目的,规范我区部分政府机构的设置。现在我受区政府的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调整我区部分政府部门机构设置的工作情况。

一、区政府部分机构和职能调整的指导思想、原则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区(县)政府转变职能规范政府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05]12号)的精神,这次区政府部分机构和职能调整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市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本区的功能定位、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调整规范区政府机构设置,逐步完善本区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区政府部分机构和职能调整要坚持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的原则,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政府和社会组织及中介机构、行政机关和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坚持上下基本对应原则,区政府机构设置和名称与市级政府机构设置和名称基本对应,以利于上下协调、政令畅通;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按照一件事情以一个部门管理为主或由一个部门牵头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二、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为重点规范区级机关部分机构设置。

2004年年初,我区根据机构上下基本对应和积极稳妥推进机构改革工作的原则,对照2003年市级机构改革中的机构撤并、调整内容,结合我区实际,对本区部分对应机构进行了调整,主要是完成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更名,新的经济委员会组建和住宅发展局撤销等。现在对照市委、市政府对此次区(县)政府机构调整的要求,我区部分政府机构先期调整的内容是符合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的,而且先期调整使我区的相关政府部门在工作上和市有关部门实现了顺利衔接,也为当前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规范设置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本次改革要在2004年我区部分机构调整的基础上,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区(县)政府机构设置的新精神,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完善运行机制为重点,主要调整以下区政府机构:

1、组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撤销区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为加强和完善区域经济调控职能,将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统计局、物价局牌子。同时理顺职能,将经济委员会和商业委员会有关项目审批等方面的职能以及区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主管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职能划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有关企业改制的指导、审批、组织实施等职能划入区国资管理机构。撤销区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2、调整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3、区安全生产监察局更名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后,由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调整为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4、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统一行使城市建设和交通行政管理职能。

5、区政府协作办公室更名为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在区政府办公室增挂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

6、进一步强化区台湾事务、民族宗教事务、侨务职能。完善区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政府民族宗教办公室、政府侨务办公室与统战部合署的体制。区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挂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牌子,明确列入区委序列,不计机构数;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区政府侨务办公室明确列入政府序列,不计机构数。

7、理顺红十字会体制。为进一步保障区红十字会依照红十字会法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将区红十字会从在区卫生局挂牌改由区分管领导联系,按处级单位进行管理。

三、稳妥有序开展机构“三定”、人员分流、非常设机构清理工作

(一)积极开展机构“三定”

通过开展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工作,落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并立足于理顺关系、上下对应,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前提下做好各相关部门的定编工作。主要是一方面要重点做好涉及机构调整部门的“三定”工作,另一方面要根据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的要求,调整职能已有变化部门的机构职能。以重新界定的职能为依据,以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做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工作。

(二)稳妥开展人员分流

为顺利推进机构改革工作和继续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在区级机关在编人员中实行三年到龄不列编、提前退休、自谋职业等人员分流政策。人员分流安排工作完成的时间节点为2007年12月31日。

(三)清理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参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03)116号)精神,以上下对口、总量控制、规范管理为原则,全面清理整顿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一步规范对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管理。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