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情况说明
日期: 2006-04-26
关于修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的情况说明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娄运昌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是1996年10月31日徐汇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这个议事规则作为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遵循的最基本的工作规则,制定近十年来对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发挥了重要的规范作用。当前,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大工作的深化发展,对常委会议事制度规范化建设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去年中共中央9号文件又对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任务,经主任会议多次研究,决定对这个规则进行部分修改以适应新的形势,现就修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的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一、在总则部分第一条关于制定规则的法律依据中删去了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以及预算法。因为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并不是人大常委会制定议事规则所必须依据的法律,而原来的议事规则中依据预算法制定的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条款在此次修改中已被删除,因而预算法不再成为本规则的法律依据。
二、原来的议事规则中有一些时间上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较难做到,需要根据现状作出调整,使规定更具实际意义。如对于会议通知以及主要文件材料的送达时间、“一府两院”向常委会会议汇报工作的材料送达时间,以及人事任免案的提出时间均作了缩短的规定。
三、原来第四条第三款有关常委会会议议题临时动议的具体方式,在地方组织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中均未作规定,并且第四条第二款已涵盖了第三款的意思,因此将第三款删除。
四、原来第九条中关于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的规定不够规范,现参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分成“应当列席”和“可以列席”两款,在“应当列席”的一款中增加了“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在“可以列席”一款中,删去了“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政协负责人”,并在前后次序上作了调整。
五、第三章关于议案的提议和审议中,规定了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但遗漏了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出议案的规定,因此在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增加进去。
六、根据目前人大机构设置现状和工作实际,在第十四、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以及第二十三条中均增加“代表工作室”作为对议案有关内容开展调查研究、代拟议案草案,以及对工作报告进行初审的机构。
七、原来在第四章中,从第二十五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关于审查财政预、决算的有关内容,考虑到这方面工作本届人大常委会已经另外制定了两项更为具体和详细的制度,而财政预决算情况也可纳入政府工作报告的范畴之中,并且参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写法,将这一部分内容删去,标题也作了相应修改。
八、原来的第四十条(现第三十三条)中关于任免个别副区长的提名方式,原先 “主任会议提名”的表述不妥,实际上应由区长提名,经主任会议提出任免案,故修改为“根据区长的提名”;并且这一条任免对象中,原来只规定了局长和委员会主任,对于相关办公室(如区政府办公室、民防办公室等)的主任未作规定,需要补充进去。
九、从2003年5月开始,区人大常委会在通过各项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以及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时,大多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取代了传统的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因而在原第五十七条中作了相应修改。原来的五十七条(现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过于具体,原第五十八条的内容有所重复,均予以删除。
十、增加了对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应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公布和报道的内容(现第五十三条)。附则部分关于解释权和修改权的写法参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提法作了修改。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使本规则在写法上更为规范。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