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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06-06-23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处理办法(试行)

2006年6月23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书面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书面意见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书面意见,是履行代表职责,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处理代表书面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书面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书面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书面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本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书面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的;

(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六)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书面意见的。

第六条  代表书面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书面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书面意见专用纸,亲笔签名,或通过“徐汇人大网站”在线提交。

 

第三章  代表书面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与选民的联系,了解本区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  代表书面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书面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书面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九条  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书面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书面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受理。

 

第四章  代表书面意见的交办

 

第十条  大会秘书处或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按照其内容分别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书面意见的交办工作,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及时交办并告知代表;闭会期间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在收到代表书面意见之日后七个工作日内交办,并及时告知代表。

大会闭会后,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年度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对代表书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会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

第十二条  代表书面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会办单位共同研究处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各承办单位处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书面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书面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五章  代表书面意见的承办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处理代表书面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书面意见应进行分析,拟定处理工作方案,抓紧研究处理。

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书面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研究处理代表书面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书面意见的代表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或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代表书面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书面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会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书面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会办单位的处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并分别答复代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上级进行综合协调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注重办理质量,讲求实效,区别不同情况,将处理代表书面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代表。如果年内无法解决的,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书面意见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处理答复完毕。如果代表所提问题情况复杂,在限期内确实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归口负责机关报告,经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至迟不超过三个月,并需告知代表。

代表可以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也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书面意见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书面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第二十一条  代表可以对承办单位的处理结果提出意见,填写《代表书面意见处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书面告知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承办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书面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答复代表时承诺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切实加以落实;因情况变化未能按原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报告,经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后再次向代表报告情况,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大会期间的代表书面意见全部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综合报告办理情况。

 

第六章  代表书面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对代表书面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办理代表书面意见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可以选择若干件重点书面意见和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书面意见作为主任会议督办件,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代表书面意见原文和办理情况答复应当通过相关网站代表书面意见办理工作网页,向代表公开。代表书面意见原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登录;办理情况答复由各承办单位负责登录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每年应向区人大常委会分别报告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下次区人大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