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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徐汇区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等三个文件的情况说明

日期: 2006-06-23

 

关于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徐汇区人大代表活动

的若干意见》等三个文件的情况说明

——2006年6月23日在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娄运昌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日前,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我们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徐汇区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提交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现就这三个文件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三个文件的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

中共中央9号文件对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工作,支持、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充分发挥区人大代表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表工作,同时为切实保障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提高代表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质量,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我们参照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上海市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这三个文件,起草工作从今年4月开始,先后经第125、126、127次主任会议逐个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征求了部分代表和街道代表工作室工作人员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与市人大职能部门进行沟通,经过几易其稿,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稿件。

二、三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加强和规范徐汇区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共20条,分别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代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重点是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作了完善和规范,对于代表活动的具体内容、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方法、要求、经费保障等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该意见在参照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上海市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了徐汇区人大工作的实际情况,修改并增加了一些与本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有关的内容,主要是:1、在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这一部分(第六条)中,增加了“要逐步完善区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和向选民述职的制度”。一方面,这是市委16号文件中的要求,另一方面,这项工作在我区已有实践,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化和制度化,并不断予以完善。2、本届人大以来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六项制度,在若干意见中也应有所体现。如第二条增加了代表列席区政府有关工作会议,第五条增加了代表约见“一府两院”负责人等有关内容。3、根据我区已经设立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室的实际情况,在若干意见中规定了这个机构要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建立社情民意机制,帮助代表联系选民等(第十八条)。4、强调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代表委员的作用,密切与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代表的联系,发挥这些代表的专业优势(第十四条)。

(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1993年区人大曾制定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处理办法》,并于1995年作过相应修正。十多年来这个办法为处理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提供了制度依据。近年来人大工作不断得到推进,中央和市委也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全国人大和市人大的相应文件中均明确了代表在闭会期间也可以提出议案,由于议案与书面意见性质不同,我们参考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做法,分别制定议案处理和书面意见处理两个办法。其中,关于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在结构和内容方面基本参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写法,分总则、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提出、处理共4章21条。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代表10人以上联名,在人代会会议期间或者闭会期间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同时,该办法充分考虑了徐汇区人大工作的实际,一方面继续保留了原来的议案和书面意见处理办法中好的做法,如增加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查代表议案时,可邀请提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第十三条第二款),等等;另一方面,也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实际情况,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如根据区人大的实际情况,规定由主任会议承担有关的工作(第十五至第十八条)。又如涉及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问题,市里的处理办法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收到议案的一个月内提出意见,考虑到区里在这方面工作所需的时间不多,因此我们的办法是改为半个月(第十五条)。

(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该办法在结构和内容方面基本参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写法,分总则、代表书面意见的基本要求、提出、交办、承办和办理的检查督促共6章26条。该办法充分考虑了徐汇区人大工作的实际,一方面继续保留了原来的议案和书面意见处理办法中好的做法,如规定代表可以对承办单位的处理结果提出意见,填写征询意见表(第二十一条)等;另一方面,也根据区人大的实际情况,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作了相应的文字修改,主要是明确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作为督办代表书面意见的责任主体。

由于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在有关代表活动以及议案和书面意见处理的提法上尚未作修改,为了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和市委14、16号文件精神,我们参照全国人大和市人大的做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先予以试行,待有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后再作进一步相应修改。

三个文件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