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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日期: 2006-07-20

 

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2006年7月20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使信访工作更好地为区人大常委会履行工作职责、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服务,根据《上海市信访条例》,参照《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并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来信来访的受理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以下简称“来信”),向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受理。

人民群众来访,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统一接待。

第二条   办公室收到来信、接待来访后,应按照规定登记,并根据信访内容及领导批示意见,在十日内转有关承办单位处理。

 

第二章   信访件的交办

 

第三条   信访人给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来信,领导有批示的,由办公室作为交办件(要求承办单位复查并回复处理情况)转有关承办单位处理,并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九十日)内复查并回复处理情况。

第四条   信访人给区人大常委会的来信中的建议、批评、意见,重要的控告、申诉,以及要求解决的突出问题,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阅后,摘报(附原信)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阅批。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领导阅批给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办理的来信,应当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后送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提出拟办意见,然后由办公室转有关承办单位处理。

第六条   在区人代会期间,人民群众给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来信,统一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后按正常的信访程序办理。由市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转交的来信,代表有办理建议的,大会秘书处作为大会信访交办件处理,并将转办意见抄告代表本人。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在参与人大信访工作时关注的来信、来访,由办公室作为交办件转有关承办单位处理,并由承办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代表本人。

第八条   同一信访事项多处投诉、多位领导批示的,由办公室负责调查研究,在向常委会分管领导请示后合并处理。

第九条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统一交办的全国人大信访件,依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国人大信访交办件办理办法》和《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国人大信访交办件的办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类别信访件,参照全国人大信访件的办理程序办理。

第十条   办公室收到承办单位回报的交办件处理结果后,在审核基础上报有关领导审阅,并负责信访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信访件的督办

 

第十一条   办公室要加强对信访交办件的督办工作。如有关承办单位超过办理期限(九十日)没有及时回报处理结果的,办公室应当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处理。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逾期不能办结的交办件,应当提前向办公室报告交办件办理进展情况,说明原因,并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   对一些情况特别复杂,或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引起更多关注的信访件,办公室可报请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后,召开信访案件协调会,或者通知有关承办单位负责人汇报案情,督促信访交办件的办理工作。

 

第四章   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加强对来信来访的综合分析,并根据工作权限向有关部门汇报或反映。对信访中涉及当前改革发展中倾向性的热点问题,以及涉及政治文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分别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区委、市其他相关部门反映;对区人大常委会履行重大事项决定、监督、任免等方面职权的意见和建议,向区人大常委会进行汇报。

第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及时梳理、归纳人民群众在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热点问题,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报请区人大常委会结合这些热点问题开展监督工作,并为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开展专题调研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建议。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每年听取办公室关于信访工作的情况汇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应每季度听取办公室关于信访工作的阶段性情况的汇报,并对信访办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办公室可与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适时召开信访联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与区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信访情况,研究交办件办理工作。

 

第五章   信访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人员要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了解与信访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和有关情况,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在信访工作岗位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违反工作程序、越权办理信访件;不得接受信访人及其亲属的宴请或者馈赠。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与信访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