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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 2006-07-20

 

关于《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

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娄运昌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就《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若干规定》的必要性

2005年5月中央出台的关于加强人大制度建设和规范代表活动的9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健全信访工作制度,把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努力提高信访工作水平”。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应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制定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上述两个文件,都从人大机关信访工作的实际出发,对来信来访的受理、信访件的交办、督办、综合分析、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对人大机关信访工作进行了规范。

从我区人大常委会接待来信来访的情况看,近年来,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人大的监督职能越来越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人大接待来信来访的数量也逐年增长。2005年,我区人大机关共接待各类来信、来电、来访882件。今年上半年,已接待处理了506件(2005年同期424件),同比增加20%。此外,从2006年3月1日起,对应由区县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的全国人大信访交办事项,也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统一转交区县人大常委会办理,截至6月底,我区人大已经办结了39件。目前,一方面信访数量大幅度上升,另一方面来信来访中很多都是历史较长、情况复杂、经过反复工作未能解决的疑难问题,协调和处理的难度很大。这些,都对常委会机关进一步规范信访办理程序,提高信访工作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

考虑到以上情况,办公室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并结合我区信访工作实际,拟定了本规定。

二、关于《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人大机关来信来访的受理、信访件的交办、督办、综合分析、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等五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对来信来访进行了定义并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作为区人大受理来信来访的具体部门,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并对受理的内容,办理的时限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提出了信访件的交办程序,本章也是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共八条内容,分别对交办的定义、程序、几种特别情况下信访交办件的办理要求等做出规定。

第三章,规定了办公室在作为受理和转办机构的同时,承担督办职能。本章还对督办部门、信访交办件办理期限的延长条件、以及督办的手段等做出了规定。

第四章,要求办公室做好信访的归纳和综合分析,为区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提供基层信息。办公室要根据信访件所反映的内容相应地向有关机关反映或汇报信访综合分析的情况。本章还规定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要定期听取有关信访工作的汇报,并对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章,从加强学习、严守纪律等方面对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要求。

考虑到全国人大信访交办件的特殊性,而且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日前已经审议通过了《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国人大信访交办件的办理办法》(试行),对全国人大信访交办件的处理办法已经做出了具体规定,因此在本规定中没有再作重复规定。对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类别信访件,要求参照全国人大信访件的办理程序办理。

《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