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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个别条款的说明

日期: 2006-07-20

 

关于修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个别条款的说明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娄运昌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就关于修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个别条款的情况向常委会说明如下:

今年4月26日,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正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实施后,有同志提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没有完整地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个别副区长的任免;”修改成“根据主任会议或者区长的提名决定个别副区长的任免”。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