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免去袁罡同志
日期: 2006-12-01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徐法政(2006)36号
关于提请免去袁罡同志
徐汇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报告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同时规定,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袁罡同志于2005年3月16日经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任命为徐汇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鉴于该同志于2006年1月25日经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为徐汇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现提请免去袁罡同志徐汇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徐汇区人民法院院长 王立人
二00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