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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听证办法(试行)》(草案)的起草说明

日期: 2004-07-16

 

关于《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

监督听证办法(试行)》(草案)的起草说明

——2004年7月9日在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娄运昌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了进一步提高区人大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听证办法(试行)》(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讨论,现将该办法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地方人大实行听证制度的由来和主要做法

长期以来,地方人大行使监督职能的途径主要是听取政府报告,对一些政府部门或人大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评议,大会期间询问和质询,闭会期间执法检查等,这些监督活动的主体都仅限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近几年来,听证程序在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得以尝试和运用,对于充分尊重民意,广泛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现决策的透明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最终做到执政为民,具有重大的意义。

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价格审议制度,这是我国听证制度的雏形,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过,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听证”一词从此在我国由一个学术名词成为了法治实践。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价格法,把听证程序引入了我国行政决策领域。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中,专门用一节的篇幅对听证制度在行政许可中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人大的听证仅限于立法领域,同时在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方面业进行了一定的探索。特别是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先后制定法规,举行立法听证会。2001年5月3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规则(暂行)》。2001年7月26日召开的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全国首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根据这个条例,普通市民今后将可以更多地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言献策,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可以“陈述人”的身份参加常委会和人大其他机构举行的听证会,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2003年12月10日和18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首场“监督听证会”,分别就市容卫生和就业问题,组织市民对政府官员质证,使我国的听证制度又有了新的突破。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过研究,决定首先在监督听证方面探索本区人大常委会实行听证制度的尝试,并要求常委会办公室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听证制度的一般原则和程序

听证会遵循的原则一般为公正、公开和客观,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公开进行。

听证的程序,主要有听证的提起、听证的准备、听证的举行、听证报告的形成等四个部分:

1、听证的提起。包括界定哪些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哪些组织可以提出召开听证会的建议,由谁决定举行听证会等内容。

2、听证的准备。主要包括,听证主体的确定,提前公告,听证相关背景资料的准备等等。

3、听证的举行。包括主持人的确定,听证规则的发布,听证陈述人的确定,旁听者的确定,公开辩论及听证记录。

4、听证报告的形成主要是在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进行合议,然后由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纪录和合议记录形成报告,交听证机构。

三、《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听证办法(试行)》(草案)的制定过程和基本框架

3月初开始,办公室即着手研究有关听证制度的情况,并于4月初开始起草办法,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和外省市的有关材料,并努力做到与我区实际相结合。初稿完成以后,我们反复征求常委会驻会成员意见,5月中旬,我们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王宗炎同志为区人大机关全体同志作了关于听证制度的专题辅导。6月上旬,我们将《听证办法》的第四稿送区人大法律专家咨询组10位成员审阅,在吸取了法律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后,形成了第五稿,即现在的《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听证办法(试行)》(草案)。

这个文件共二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六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第一至第三条,确立监督听证制度的目的、内容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第四条,确定听证的提起、管理机构和管理程序;

第三部分:第五至第十一条,确定听证的准备工作,包括听证人、主持人、听证参加人、旁听人的界定、遴选,听证组织者所要做的主要工作等;

第四部分:第十二至第十九条,确定听证的举行,包括会议纪律、发言时间和顺序等;

第五部分:第二十至第二十一条,确定听证后报告的形成和听证结果的处理等;

第六部分:第二十二至第二十三条,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听证办法(试行)》(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常委会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