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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关于提请确定徐汇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报告

日期: 2005-01-1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徐法政(2005)1号

关于提请确定徐汇区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报告

 

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从今年5月1日开始按照全国人大的《决定》施行。

按照全国人大《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后,在开始选任的前1个月,将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名额、条件、程序等在辖区内公告;由辖区内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组织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也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选后,将人选名单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必要时,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组织进行调查;经审查后,对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由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基层人民法院将任命决定书通知人民陪审员及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并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缺额依法定程序增补;人民陪审员任命后,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培训后参加审判活动。

为保证全国人大的《决定》顺利施行,根据《决定》第七条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和《意见》第三条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对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提出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会议精神,考虑到市高、中级人民法院都拟从我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中抽取,而相当大一部分人民陪审员工作很忙,出庭时间常常难以保证的实际情况,参照兄弟区法院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情况,拟确定徐汇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为55名,请予审议。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院长  王立人

                              二OO五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