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议案(第4号)的审议意见
日期: 2005-03-16
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由区人大常委会
审议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
议案(第4号)的审议意见
(2005年3月16日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在本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孙志伟、王洋等15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的议案(第4号),大会主席团决定在大会闭会后该议案交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处理办法》第11条、第13条之规定,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将该议案交区政府办理的意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经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同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意见,决定将该议案交付区政府办理,从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办理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