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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议案(第4号)处理意见的报告

日期: 2005-03-16

 

关于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由区人大常委会

审议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

议案(第4号)处理意见的报告

2005年3月14日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7次主任会议通过)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

在本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孙志伟、王洋等15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的议案(第4号),大会主席团决定在大会闭会后该议案交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处理办法》第11条、第13条之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该议案交区政府办理,从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期间,由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关注办理工作的落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