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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兆国同志辞去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日期: 2003-06-2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张兆国同志辞去

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03年6月17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区十三届人大代表张兆国同志因工作职务的变化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依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兆国同志辞去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条规定,张兆国同志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