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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情况汇报

日期: 2003-06-24

 

关于我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情况汇报

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秉年

——2003年6月17日在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为保障公正执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下面,我受王润生检察长委托就1998年以来我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情况作汇报。

一、基本工作情况

1998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案件当事人不服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申诉463件,其中,一审生效的91件,二审生效的372件,民事案件 428件、行政案件35件。共立案审查87件,其中,一审生效的22件,二审生效的65件。经审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法院抗诉9件,建议上级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抗诉30件。其中,被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共23件。法院受理的抗诉案件中,已作出改判9件,以调解形式变更原先判决结果的5件,维持原先判决的4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7件,被法院采纳意见并反馈结果的16件。

由于我区法院受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量在全市中心城区名列前茅,故相应地我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数量也较多。据统计,我院连续多年的案件受理量在全市名列第二,仅次于浦东新区(具体数据见附件二)。在加强依法抗诉工作,维护公正司法的同时,我们认真贯彻区委关于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对424件不符合检察机关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坚持在受理、立案、不予支持抗诉等各个环节上,主动向申诉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申诉人正确理解法律法规,服从法院正确判决裁定,维护司法权威,防止矛盾激化。

由于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的突出成绩,1998年以来,先后两次被市检察院荣记集体三等功。

二、主要做法

1、广泛开展宣传,拓宽申诉案件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行政检察的主要方式是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再审。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来源主要是当事人的申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国家权力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等。其中,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案源。以往由于社会各界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性质和作用还不甚了解,很少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为此,我院采取上街设点接待群众法律咨询、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还通过《上海法治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受理的申诉数量也逐年上升。据统计,1998年以来,我院每年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保持在80件以上,为开展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2、狠抓办案质量,切实体现公正司法

我们充分认识到提高工作质量是实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效果的根本保证,民检部门遵循“敢抗、会抗、抗准”的工作原则,多办案、办好案。近年来,我院提请或建议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的各类案件得到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达 87.5 %。办理的上海国际航空技术贸易公司返还预付款纠纷案等一批重大案件都被法院改判。其中,上海名安工贸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抗诉案被《人民日报》转发、上海百事头脑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纠纷抗诉案作为有影响的重大典型案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刊登,扩大了本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全国的影响。

3、公开工作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的基本方式是“统一受理,分级处理”,即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及有关民事行政案件法律咨询的,由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并进行初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转交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工作中,我们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务公开”的要求,向案件双方当事人公开受理申诉、立案审查、证据审查程序,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并公开审查结果,从而切实体现“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使案件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审查的全过程,更好地监督我们的工作。通过落实以上措施,提高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效率,也体现了检察工作的“公信度”。

4、主动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走上了高速发展的轨道,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民事行政领域的内容不断增多,加之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时间不长,工作人员办案经验相对不足,尚未形成高水平的司法能力。为了充分发挥现有队伍的作用,我们从抓队伍整体素质入手,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向有关专家学者虚心请教,充实专业理论知识。组织工作人员到市检察院业务处参与工作,增加工作经验。认真总结办理每起案件中的经验教训,充实业务素质底蕴。近年来,我院结合办理的案件所撰写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调研文章被市检察院采用近30篇,其中,《略论完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抗诉权之必要性》还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第一届民事行政检察理论研究会获奖论文。

5、不断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监督渠道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检察机关维护良好法制环境的任务更加繁重,我院也在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为经济建设工作大局服务方面进行了探索。根据最高检察院和市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保护国有资产试行提起或支持民事诉讼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院积极与法院等机关沟通,开拓案源,并被市检察院确定为开展此项工作的试点单位之一。去年下半年,我院对一起涉案标的达人民币二百余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依据民诉法第15条关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支持案发单位向法院起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案发单位为此向我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6、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办理人大转办件

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主动向人大汇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争取人大的鼓励和支持。办案中,对准备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提出纠正意见的案件,严格执行向人大书面报告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办理人大转办的案件,对办理的5起转办案件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反馈。如市第十一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刘伟国书面提出了申诉人于吉元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建议由检察院及时作出处理。我院民检部门立即着手进行调查,办案人员详细查询了案件事实证据和具体法律法规,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申诉人对上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在认识上存在错误。为此,我院民检部门负责人和市检察院办公室督查科、市检察院业务处负责人一起向刘伟国代表详细介绍了法院判决中依据的法律和事实证据,分析了申诉人败诉的原因,得到了刘伟国代表的理解。刘伟国代表对我们认真办理此案的做法表示十分赞赏,并主动配合我们共同对申诉人做好服判息诉工作。通过努力,终使这起长达十年的申诉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三、现行民事行政诉讼检察制度的局限性

经过近年的实践,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得到逐步发挥,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的保障作用也逐渐显现。但是,由于在立法上存在的局限性,对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检察工作的影响也更加明显,使检察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遇到了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未规定抗诉程序的具体规范。现行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不具体的,尤其是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对于抗诉应当怎样操作、法院怎样审理、法检怎样配合等具体环节未作规定,使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是只规定了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才有权抗诉。因此,对案件是否抗诉的决定权由办案人员相对较少、办案经验相对不足的上级检察院所掌握,而人数最多、力量最强、直接审查案件的基层检察院却没有抗诉权,这不符合“将矛盾解决在基层”的原则。

三是对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的权力没有具体规定,使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四、对今后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设想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通过近几年的开展,已进入了巩固发展时期,今后,我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紧紧围绕“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执法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创建我区良好的法制环境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

1、要强化监督职能,突出监督重点

我们要切实强化监督职能,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要遵循“敢抗、会抗、抗准”的原则,及时依法抗诉。要抓好办案“效率、质量、效果”三个基本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抗诉质量。要突出监督重点,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因行政违法干预或地方保护主义而导致错判的案件,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案件,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案件,裁判显失公平的案件,要重点办理,优先办理,以切实保障民事主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2、要规范监督程序,注重监督实效

我们要坚持严格按照最高检察院《办案规则》和市检察院《民检实务手册》中的程序规定,规范办案。要继续落实“检务公开”的有效措施,积极探索新的规范办案程序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民检工作的“透明度”。要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对申诉无据的案件,积极配合法院做好释法息诉工作,以维护司法权威。

3、要拓宽监督思路,探索监督途径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或参与公益诉讼,不仅体现了国家干预,也有利于体现公平和社会正义,符合对财产实行同等保护的民法精神,而且能够弥补公民起诉的不足,从而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为此,我们要加强与国资、审计、反贪等部门联系,不断拓展案源渠道。要在及时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提高执法水平。

4、要提高队伍素质,积极应对挑战

要努力不断提高民检干部的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为民服务的宗旨。要继续强化检察干部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为民事行政检察事业奋斗终身的爱岗敬业意识。要积极创建“学习型”科室,努力营造学习和钻研业务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民检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从而更加积极主动地迎接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