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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的“四项办法”的说明

日期: 2003-09-05

 

关于区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的“四项办法”的说明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娄运昌

——2003年7月16日在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我们起草了《关于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开展询问的办法》、《关于区人大代表约见区长(副区长)的办法》、《关于区长(副区长)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重要工作的办法》、《关于对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的办法》,这“四项办法”已经第8次和第12次主任会议讨论,现提请常委会审议,下面我就这“四项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四项办法”的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

换届以来,区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强化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新路子,努力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区的民主政治建设。5月13日,孙潮代区长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建立向人大的报告制、常委会的询问制、区长会见代表制等新措施的建议。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过认真讨论,提出制订“四项办法”的要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从相关法律、法规、人大议事规则等多方面进行了研究,并从5月中旬开始草拟这些办法,同时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共同研究如何使这些办法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四项办法”形成初稿后,分别征求了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常委会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的意见,经第8次主任会议讨论初稿后,再次听取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最后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主要领导征求意见,经第12次主任会议讨论,再次进行了修改。经过几易其稿,形成了今天的这“四项办法”。

二、关于“四项办法”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这“四项办法”从总体来说,都是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并体现了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宪法精神。这“四项办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1、宪法第110条和地方组织法第5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地方组织法第29条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代表法第13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3、代表法第21条,“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项办法”对有些制度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如询问办法将询问制度从代表大会期间扩展到常委会期间,约见办法直接规定了约见的程序等。

“四项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关于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询问的办法主要规定了开展询问的法律依据,限定了询问和不能询问的范围,明确了开展询问的程序和原则;

2、关于区人大代表约见区长(副区长)办法主要对约见的法律依据、原则和程序,代表约见区长(副区长)提出意见建议的范围及其处理办法作了规定;

3、关于对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的办法是根据上届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的实际情况,将其有效做法作提炼、规范和完善而制订出来的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评议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及具体操作程序和规范。

4、关于区长(副区长)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重要工作的办法规定了区领导报告重要工作的依据、报告的主要内容、程序等。

三、关于“四项办法”的实施

对“四项办法”的实施应遵循“加强联系,注重协调;逐项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加强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传递信息,沟通情况,协调彼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四项办法”宜采取逐步推进的办法,如述职评议的办法已实施多年,要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区长(副区长)向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的办法已经在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试行;又如代表约见区长(副区长)办法,经今天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待公告至代表即可实施;至于询问办法,将边探索边实践,由对某项具体工作的询问推进到对某个部门职责的询问,由对某事的询问推进到对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询问,循序渐进,讲求实效。

这“四项办法”的实施,必将拓展人大工作新的领域,使人大的监督职能得到强化、深化。它们的实施,也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我们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坚定性,更充分地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常委会自身的工作水平,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加快推进透明、高效、职业化政府的建设,为推进本区民主政治建设多做工作。

以上办法和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