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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的办法

日期: 2003-09-05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的办法

 

2003年7月16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规范对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年应撰写述职报告并在12月底前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对由其任命的若干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

第四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主要是被评议人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办理代表议案或书面意见、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及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本系统、本部门队伍建设的情况;廉洁自律的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原因及批评意见和建议。

述职评议坚持客观性、民主性和公开性原则,旨在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推动、改进工作,进一步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 

第五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设立述职评议领导小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人员组成。并根据被评议人的情况成立工作小组。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本办法,拟订开展述职评议的实施方案(草案)。

第七条  述职评议实施方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由述职评议领导小组对评议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通过区新闻媒体等途径对被评议人进行公示。

第九条  被评议人应撰写述职报告,先在本部门进行述职,并征求本部门的意见,然后在区人大常委会评议的14天前将述职报告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述职评议工作小组在调查阶段应听取被评议人的汇报;听取被评议人所在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上级有关部门和区分管领导意见;实地察访;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发放征询意见表;委托区审计局对政府部门被评议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述职评议工作小组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汇总整理,形成调查情况汇报材料,提交主任会议讨论。汇报材料应包括被评议人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工作小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述职评议可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上进行,也可采用书面评议等方式。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时,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和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的负责人应到会,并邀请被评议人所在党组织的负责人、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

主任会议进行评议时,可邀请一名分管副区长或区法院分管院长、区检察院分管检察长及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述职评议的主要程序:被评议人作述职报告;述职评议工作小组汇报调查意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进行评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持人作评议小结;被评议人发言。

主任会议述职评议的程序参照上述规定 。

第十五条  书面评议的主要程序:被评议人的述职报告和评议工作小组的调查报告一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写出书面评议意见;评议工作小组汇总评议意见,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主任会议认可,再将修改后的评议汇总意见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十六条  被评议人根据评议意见,制定今后的努力方向及整改措施,在一个月内上报区人大常委会。经区人大常委会认可后,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跟踪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