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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大代表约见区长(副区长)办法(试行)

日期: 2003-09-05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区人大代表约见区长(副区长)办法(试行)

 

2003年7月16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可以约见区长(副区长),直接向区长(副区长)反映民情、民意,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国家机关正确决策提供依据,协助本级政府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约见区长(副区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包括:区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区政府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工作的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情况以及政府工作中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涉及代表个人及其亲属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问题,不属于约见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

第四条  代表需要约见区长(副区长),应事先将约见内容以来信、来电、上网等方式告知区人大常委会,由区人大常委会职能部门会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五条  约见一般每月安排一次,每次约见人数和时间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酌情商定。

第六条  必要时,区长(副区长)可以指定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起参加约见。

代表认为有关部门负责人不适宜参加本次约见时,可要求其回避。

每次约见,区人大常委会职能部门应派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七条  对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区长(副区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直接答复代表;需要作调查研究的,可以事后书面或当面答复代表;也可以参照区人大关于代表书面意见处理办法办理。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约见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