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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开展询问的办法(试行)

日期: 2003-09-05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工作开展询问的办法(试行)

 

2003年7月16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好地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工作监督,进一步拓宽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人单独或几人联名,可以就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提出询问。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的范围包括:

1、对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或报告中认为事实不清、原因不明的问题;

2、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行为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的行为认为缺乏依据或依据不足的问题;

3、人民群众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中反映比较集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不包括下列范围:

1、不属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问题;

2、涉及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及其亲属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问题;

3、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4、主任会议认为不宜作为询问内容提出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应事先填写专门的询问表,写明询问对象、询问的问题和答复的要求,于常委会会议前15天交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需列入常委会议程的询问,事先应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并于常委会会议前5天将询问表交被询问机关。

第七条  被询问机关接到询问表后,应当认真准备,并派负责人或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到会回答询问。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法询问的原则,开展询问应当围绕确定的问题进行。

第九条  被询问机关回答询问,应当全面、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隐瞒或谎报。

第十条  如果询问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被询问机关不能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作出圆满答复的,由被询问机关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作出答复,可以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后个别答复询问人,也可在此后的主任会议上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询问机关的答复或说明不满意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提出询问,或要求被询问机关在此后的主任会议上作进一步答复说明。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