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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长(副区长)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重要工作的办法(试行)

日期: 2003-09-05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区长(副区长)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

报告重要工作的办法(试行)

 

2003年7月16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的监督力度,推进透明、高效、职业化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应由区长或由区长委托副区长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区政府近阶段重要工作。

第三条  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区政府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职权的情况及工作成效;

2、区政府重点推进的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成效;

3、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要求区政府报告的工作情况;

4、区政府认为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加强与区政府办公室的联系,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做好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议程中列入区政府报告近期重大工作内容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举行的14天前将会议时间、会议议程草案及报告要求等通知区政府办公室。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可以在会后就区政府报告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也可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告区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