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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

日期: 2003-09-05

 

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

 

2003年7月16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更好地发挥预算在促进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第二条  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和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实行部门预算。

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提交初步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

(二)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三)区级财政对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支出表;

(四)建设性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项目表;

(五)预算编制的有关说明;

(六)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在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前,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财经工委)通报上述预算执行和编制的相关情况。区人大财经工委应会同区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委员会提出初审调查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时,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需要修改的,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初步审查后的十日内将修改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通报。

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可以根据区人大常委会授权,对预算执行中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或者专项检查,区人民政府财政及有关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协助、配合。

区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各部门、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的执行,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的情况;

(四)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的情况;

(五)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项目预算执行的情况;

(六)预备费、上年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的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报送有关预算收支情况的材料。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

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的调减,应当报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三、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本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区人民政府应作出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因应对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的追加支出,可以由区政府先行安排使用,然后及时补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条  区级预算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项目和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必要支出。在区级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实际收入可能的增加额超过原定预算的3%以上,并确需安排支出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但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通报。

第十二条 凡需调整预算的,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预算调整方案的二十日前,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审。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四、决算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决算草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调整数和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在决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决算草案的前二十天,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提交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对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五、同级财政审计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原则,依法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纠正、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通报,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有关部门和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六、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规定,把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时纳入预算管理;暂时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组织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专题审议。

七、其他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管理的制度办法;

(二)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有关财政性资金管理、经费审批权限等的具体规定;

(三)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国库单一帐户等财政改革的政策措施;

(四)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