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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功能,完善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议案(第4号)的审议意见

日期: 2004-02-18

 


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功能,完善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议案

(第4号)的审议意见

  (2004年2月11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龚超、郭奕武等12位代表提出了关于《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功能,完善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的议案(第4号),大会主席团决定该议案交由区人大常委会于大会闭会后审议。

根据《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处理办法》第11条、第13条之规定,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了将该议案交付区政府办理的意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审议,同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处理意见,决定将该议案交付区政府办理,从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