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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若干规定(试行)

日期: 2004-03-30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若干规定

(试行)

 

2004年3月23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度,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会议选择议题时,要突出重点、科学安排、讲求实效。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议题包括: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及人大决议、决定等情况汇报;“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任免案;其他必须由常委会审议的议题。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第二条规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列入会议议程。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应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就议题内容提前进行沟通,并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后,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的30天前将会议日期和议程草案函告“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并在会议召开的14天前,将会议时间和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员。

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的3天前将会议主要文件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因特殊需要和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条  常委会应责成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根据议题需要,提前通知“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做好汇报准备,并在会议召开的一周前将汇报材料送达常委会办公室。

汇报材料要求主题鲜明,内容充实,简明扼要,文字规范。

第六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的需要组织调查、代表视察或举行听证,并明确承办的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

调查组的成员应包括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可根据需要邀请对议题内容比较熟悉的代表、专家或顾问。

第七条  调查组进行调研时,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调研方案,确定调研方法、步骤、时间节点及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第八条  调研或视察报告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完成,报告内容要精炼,观点要准确,建议要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听取调查情况的汇报后,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对列入常委会议程的询问,应事先做好准备。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一府两院”的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根据议题需要到会作工作报告,听取审议意见,接受询问。与议题内容有关的其他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常委会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或与议题有关的代表、专家或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报告人应根据议题报告主要工作、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具体设想及措施。

报告时间视议题而定,一般不超过20分钟。

第十二条  常委会进行审议时,应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或调查组汇报调查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认真审议,积极发言。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言之有物,于法有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第十三条  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案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起草,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案经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对需作文字修改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案,经常委会会议原则通过后,由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要求进行修改、补充,并由常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到会的,应提前向常委会办公室请假。

常委会会议出席、缺席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会刊中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承办部门应将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或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报告。

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使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不能如期办理的,承办部门应提出延期申请,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报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常委会对审议议题不形成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或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的意见未列入审议意见时,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审议时的发言进行归纳、整理,经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转告“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九条  对办理工作不力的承办部门,常委会主任会议应提出批评意见,责成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加强督办,并将其整改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必要时常委会可进行询问、质询。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以及相关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1996年5月8日徐汇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度,提高议事质量的几点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