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crumb.png 首页 > 资料中心 > 往届人大常委会会刊 > 13届常委会第12次会议

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强化部门预算和重点项目资金审查监督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04-05-25

 

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强化部门预算和重点项目资金审查监督的实施意见

2004年5月19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的工作实践,为进一步落实《办法》中关于强化对部门预算和重点项目资金审查监督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部门预算的审查监督

1. 部门预算在此实施意见中特指与区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拨关系的反映区属教育、卫生、城市建设和管理、社会保障等重点部门的全部收支状况的预算。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安排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支出包括用以上收入安排的各项支出,并形成部门收支预算平衡表。

2. 受区人大常委会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或相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相关工委)每年应根据年度工作要点或特定情况来确定选择若干部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强化对部门预算的监督,可以延伸到部门所属的预算单位。

3. 在有关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中,财经工委及相关工委要提前介入,通过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估,了解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精神和预算改革进程,结合本区实际,对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编制原则和编制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4. 为了保证和促进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切实达到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预期目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财经工委和相关工委,以及部分区人大代表、专家应当参与部门预算绩效评审小组的有关考评等活动,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5. 在预算执行中,财经工委或相关工委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采取调查研究、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了解预算执行中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调研或检查的要求,区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6.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财经工委或相关工委要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报告并提供有关分析材料,并向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反馈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对预算执行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7. 区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可根据需要,要求区政府责成区审计部门对有关重点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8. 对重点部门资金使用监督调查或审计中反映的问题,由财经工委会同相关工委及时督促整改,区政府所属部门应在两个月内提交整改材料。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

二、关于重点项目资金的审查监督

1. 对本区财政性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查监督,选择的重点是:绩效评估中抽取的、数额较大的项目;借贷款投资建设的项目;干部群众反映较多、意见较集中的项目;带有示范性、典型性、趋向性的投资项目;审计中反映问题较大、较突出的项目;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部门要求,需上下联动的有关调研审查项目等等。

2. 受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委托,财经工委或相关工委每年应根据上述范围来确定选择若干重点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3. 对本区财政性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前,先由财经工委提议,经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批准或授权,财经工委或相关工委对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必要时,由财经工委或相关工委协助常委会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等对有关项目进行专题视察。

4. 财经工委或相关工委对重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5. 财经工委或相关工委组织调查或视察结束后,综合有关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

6. 区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可根据需要,要求区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有关部门的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区审计局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但应当对受委托单位明确审计目标、审计时限和审计权限,并负责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7.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特邀有关专家、顾问参与对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甄别,提出意见和建议。

8. 财经工委或相关工委根据调查和视察的情况,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反馈对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的意见和建议。区政府有关部门应进行认真研究,并向财经工委或相关工委通报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9.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适时在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上报告重点项目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的审计结果,并根据上述调查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在两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整改情况。

本实施意见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