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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汇报

日期: 2003-12-30

 

徐汇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汇报
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局长    朱志荣
——2003年12月23日在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一、徐汇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现状
    徐汇区的优秀历史建筑在上海历史保护中具有特殊地位,挖掘和保护这些珍贵的历史遗产对我们进一步发展区域经济和文化,提高区域发展水平,促进城市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海市先后公布了三批优秀历史建筑,共398处,徐汇区有90 处建筑列入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名册,其中市文物保护单位7处, 90处优秀历史建筑总建筑面积计37.9万平方米,其中花园住宅52处,公寓17处,里弄7处,宗教4处,其他10处。
    从我区优秀历史建筑的现状特点来看,一是房屋用途多种多样,包括居住、商业、办公、教育、军事、文化娱乐、宗教等,但主要以住宅为主;二是分布区域较为集中,主要集中在衡山路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天平、湖南两个街道;三是优秀历史建筑的产权性质多元化,包涵了国有产、私有产、宗教产、军产、代管产、代理经租产等各种产业类型,以国有产性质为主;四是徐汇区的花园洋房建筑体量普遍较小,一般为300∽500平方米每幢。
    从90处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来看,徐汇区优秀历史建筑大多建成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至今已有60至80年历史,很多建筑都存在年久失修,结构老化,部件风化,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下降,特别是部分居住公房;由于多户共住形成使用空间严重超载,使设计功能与使用功能大相背离,建筑使用功能的超负荷运转导致建筑的功能性破坏;新老建筑混杂,造成优秀历史建筑的环境景观破坏,保护的难度增大。
    二、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近期主要工作:
    徐汇区这些优秀历史建筑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我们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认识到保护徐汇区优秀历史建筑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保护这些优秀的近代建筑,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1、开展申报第四批优秀历史建筑工作
    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推荐本市第四批优秀历史建筑名单通知》(沪房地资安[2003]195号),我局会同区规划局对现有的历史建筑现场调查和实地踏勘,依据《条例》第九条的申报条件:(1)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2)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3)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4)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5)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对我区申报建筑进行筛选,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25幢建筑为申报名单。申报的25幢历史建筑中,有22幢集中在衡山路历史文化风貌区,只有三幢在保护区以外,分别是徐家汇天文台、龙华机场航站楼和旧上海市府办公厅,现25幢建筑的使用状况也和原设计用途发生了很大变化,只有5处建筑还按原设计功能使用。这次申报的优秀历史建筑具有相当的建筑艺术价值和人文历史价值,对宣传徐汇区的文化历史、建筑艺术和风貌区的保护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2、建立优秀历史建筑档案
    依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档案中心对已列入保护名单的第二批、第三批优秀历史建筑建立两类专门档案,一是建筑档案,即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保护类别、结构类型、建造年代等做详细记载;二是人文档案,即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人文典故、历史风情进行记载。通过建立专门档案,进一步挖掘历史资源,为优秀历史建筑的管理提供了更加详细的基础资料。
    3、加强风貌区建筑调查,研究保护利用机制
    衡山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是上海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十二个历史文化风貌区之一。为贯彻条例,合理保护利用衡山路历史文化风貌区,对风貌区内各类建筑进行调查。风貌区主要位于徐汇区的湖南、天平街道,湖南、天平街道占地面积4.4平方公里,房屋建筑面积551.8万平方米。区域内花园住宅数量多、分布集中、建筑风格多样、人文历史丰富。经过70-80年使用,花园住宅与新建建筑交错、产业性质多样、多户合住、部分改变使用用途、结构老化。
    针对风貌区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中涉及的保护改造方式,产业性质的变更,使用用途改变的关键问题进行调研。按房屋类型、建造年代统计各类房屋总量,根据统计数据提出保护、改造、拆除的初步建议和大致数量构成,研究产业结构、租赁结构、用途结构,根据结构特点,分析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调研、分析风貌区保护利用的主要费用构成,对保护风貌区保护利用的价值量进行分析。提出风貌区保护利用运作过程中的难点及需要支持的政策。通过此次调研,我局拟对4.4平方公里内每一幢建筑建立了房屋类型、结构类型、竣工年代、建筑面积、产业性质(含产业单位)、土地用途等建立信息目录,为风貌保护区保护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4、开展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实践工作
    2003年1月实施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对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建筑的保护和修缮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法规依据。为贯彻条例的实施,使居住类保护建筑得到有效保护并建立良性的保护、修缮机制,我们对建业里进行试点工作。
    建业里位于建国西路北侧、岳阳路西侧,以石库门建筑为代表,于1994年被上海市政府确定为上海市级建筑保护单位,是上海现存旧式里弄中,规模较大的里弄建筑,保护类别四类,重点保护建筑外貌。建业里自1930年建造使用至今,使用现状、使用功能已不适应现有标准,居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呼声十分强烈。市、区两级政府非常重视,从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对建筑的保护出发,决定对建业里居民实施搬迁。2003年8月16日建业里保护改造项目正式启动,在上海交大礼堂召开了建业里居民搬迁动员大会,林桂祥副区长作动员报告。在运作过程中,孙潮区长和林桂祥副区长多次到基地进行调研,听取搬迁情况,了解居民反映,要求基地领导小组认真研究产生的新问题,制定可操作的工作步骤,以推进搬迁进度。区有关部门和实施单位多次召开建业里居民代表座谈会和公务员代表会议,宣传政策,并就居民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交流沟通;各职能部门每天安排专人到基地现场值班,向居民解释和宣传政策,协调搬迁过程发生的问题。目前,已有464户居民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尚余629户未签约。根据了解,在余下的629户居民中,有重病残疾家庭133户,有70岁以上老年人的家庭约120户,家庭居住困难约100户,有下待岗家庭经济困难约250户。
    三、《保护条例》实施后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由于《保护条例》颁布不久,市、区两级房地管理部门尚需积累管理经验,保护管理的覆盖范围、管理力度仍不够。
    《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市、区两级房地管理部门在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上存在着管理范围、管理权限和职责不清的问题,缺乏贯彻《保护条例》的实施细则,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覆盖范围上存在管理漏洞。由于条例颁布时间不久,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制定,市、区两级管理部门还需要积累管理经验,管理覆盖范围、管理力度仍不够。例如,《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但目前市区分工不明确,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2、优秀历史建筑专项保护资金匮乏
    《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市和区、县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三)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从《保护条例》实施情况来看,我区已建立专用资金,来源由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当中按比例提成一块,目前已积累2175万元。另外,据我们了解,我区2004年财政预算已安排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但是,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帐户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尚未制定,从社会各界筹集保护资金的渠道也未建立,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仍缺乏资金支持。
    3、《保护条例》部分保护规定贯彻力度不够
    《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每处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由于目前对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尚未出台,区房地管理部门也未通知所有人和物业管理单位,使所有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保护责任出现“缺位”,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存在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