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crumb.png 首页 > 资料中心 > 往届人大常委会会刊 > 13届常委会第8、9次会议

关于徐汇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情况的调研报告

日期: 2003-12-30

 

关于徐汇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

建筑保护情况的调研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主任    钱海云

——2003年12月23日在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为客观真实地了解我区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促进政府加强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下简称“保护建筑)保护。近日,区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进行了专题调研,分别听取了区房地局、规划局、文化局的意见,召开了徐房集团及下属永平、永福和高建等物业公司的座谈会;人大常委会还组织了天平、湖南和康健代表大组代表进行专题视察,听取区房地局与规划局的工作汇报,并座谈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汇总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为了加强对保护建筑的保护,上海市先后公布了三批优秀历史建筑,共398处。徐汇区有90处,总建筑面积37.9万平方米,其中花园住宅52处,公寓17处,新里7处,宗教4处,其他10处;区域内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3处,市级文物保护12处,区级文物保护3处。在徐汇区区域内有衡山路和龙华2处市级历史文化风貌区,衡山路历史文化风貌区内有花园住宅1112栋,建筑面积58.7万平方米;公寓120栋,建筑面积24.1万平方米;新里1147栋,建筑面积50.2万平方米,占全区优秀保护建筑的90%,也是目前上海花园洋房数量最多、最集中的地区。

从本区保护建筑的使用、保护现状看,凡是保护得比较好的,都具有以下几个条件:所有人或使用人重视保护管理工作;在日常使用中肯化钱维修;所有人或使用人独立使用保护建筑。保护得较差的主要原因:文革中破坏;维修资金不落实,建筑年久失修;修缮保护不当导致对保护建筑的结构性破坏;多户合住使用或多次改变建筑用途,导致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性破坏;新老建筑混杂、违章搭建等,造成保护建筑的环境景观性破坏。

我区在实施保护条例中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初步完成了衡山路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编制调研与优秀历史建筑的调查、踏勘和申报工作;依据条例对已列入保护名单的优秀历史建筑建立专门档案,并做好已推荐申报的第四批优秀历史建筑的基础资料收集挖掘工作;积极探索保护建筑使用与利用和保护置换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护建筑的基础资料工作还不够完善。由于有些保护建筑文史档案资料不全或不正确,出现保护建筑的实际情况与现有档案资料不相吻合的情况,给保护建筑的认定、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带来不少困难。

(二)保护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缺乏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如华亭路84号保护建筑由于缺乏严格的报批操作程序,致使房屋被拆除几年后市有关部门还在寻找该保护建筑。还有行政命令或不按照科学办事的情况时有出现,如遇到市容卫生大检查等工作,不顾保护建筑的保护要求,盲目地粉饰保护建筑原有立面的色彩,实际效果不是在保护,相反到是损坏了保护建筑原有的风貌和景观特征。

(三)保护建筑的专业管理人员还没有真正的落实。保护条例实施后,市、区两级房地、规划管理部门的衔接、分工和职责范围不够清晰,缺乏具体可分的行政管理规范性操作程序。目前区的保护工作开始起步,而对进一步的规划、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还缺乏工作协调机制和专业管理人员。

(四)保护管理与修缮经费匮乏。保护条例规定,保护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及时对建筑进行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政府申请给予适当补助。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建筑所有人往往缺乏这方面的意识或者没有经济实力承担修缮、保养费用;而要“承租人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房地产市场租金标准的差额比例承担部分修缮费用”则更困难。另外,居住在保护建筑的离、退休干部较多,并享受政府规定的租金减免政策,而管理部门每年用于保护建筑的维修费用很有限,只能在核定的维修费用总盘子中挤出部分资金用于保护建筑的急需维修,但要真正做好保护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差距很大。

(五)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保护建筑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情况比较严重。由于多户合用的使用现状与保护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功能不一致,使用人擅自违章搭建或者改变保护建筑的使用性质和设计功能,使得保护建筑原有结构和功能性损坏严重。如首批市文物保护建筑复兴西路62号原修道院公寓现为办公楼,屋顶已被扩大加层,绿地被违章搭建,沿街面开了饭店。

(六)保护建筑的合理利用和开发难度较大。按照保护条例的要求,保护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严重影响的,可以恢复、调整或者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设计使用功能。但是在实施中阻力很大,承租人搬迁安置要价太高,达不到其要求就不搬迁,致使保护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进展缓慢。如本区建业里的保护搬迁安置工作正处于艰难的境地。

三、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保护条例宣传力度。要针对条例实施过程中人们对保护建筑的使用与保护、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在认识上、观念上的问题,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可以组织市民参观了解本区风貌区和保护建筑的人文景观、特色优势,进行历史文化和传统教育,以增强市民对保护建筑的保护利用的意识。

(二)抓好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落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区规划局、房地局、文化局等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保护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要尽快理顺管理体制、落实职能科室和专业管理人员,加强对保护建筑的规划、保护管理以及文史档案的日常工作。

(三)积极探索保护建筑的保护利用途径。要总结吸取前期保护建筑保护利用的经验教训,专题研究保护置换工作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区保护建筑类型分布、结构性质、人文历史等特点,提出保护利用的规划方案,使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结合。对一些目前保护规划方案或尚未申报认定的优秀建筑,不要急于开发利用。

(四)多途径地落实保护建筑的保护资金。政府在实施保护建筑的保护工作中要提供财力支持,设立专项保护资金,专款专用,并积极探索多渠道筹资的途径,发挥外资、社会和民间资金参与对保护建筑的保护利用的投资。通过对保护建筑的开发利用,将滚动产生的收益用于保护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同时,要合理使用好保护专项资金,确保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五)加强保护建筑的文史档案基础工作。要依据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保护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建立专门的档案。同时,要进一步挖掘保护建筑的人文典故、历史风情等资源,建立专门的保护建筑人文档案,发现缺损有误的要及时核实补正,为保护建筑的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提供更加详实的历史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