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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的办法

日期: 2005-04-27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的办法

——2005年4月27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规范区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的对象为由常委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的对象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税务局徐汇分局、市工商局徐汇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汇分局、徐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年应撰写述职报告并在12月底前报区人大常委会。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名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述职评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若干单位开展工作评议。

第四条  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坚持客观性、民主性和公开性原则,旨在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推动、改进工作,进一步增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

第五条  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的内容是:被评议对象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办理代表议案或书面意见、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及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本系统、本部门队伍建设的情况;廉政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原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

每年年初,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本办法,拟订开展述职评议或工作评议实施方案(草案),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区人大常委会设立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有关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人员组成。

根据被评议对象的情况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评议工作的具体实施。

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个评议工作小组的工作。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通过区新闻媒体等途径对被评议对象和评议内容进行公示。

第八条  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可采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评议、主任会议评议和书面评议等三种方式。

第九条  被评议对象应撰写述职报告或工作报告,先在本部门进行述职或报告,征求本部门干部群众的意见,并在进行评议的14天前将报告报相关评议工作小组。

报告力求精练、简洁,一般不超过4000字。

第十条  评议工作小组在调查阶段应听取被评议对象的汇报,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察访、查阅资料、发放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听取被评议对象的上级部门、分管领导、所在单位干部群众和相关部门及服务对象的意见。

开展述职评议时,区人大常委会可委托区审计局对被评议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评议工作小组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汇总整理,形成调查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调查报告应包括被评议对象的主要成绩、存在问题及评议工作小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时,应通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和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的负责人到会,并邀请区委组织部及被评议对象所在部门的党组织负责人、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还可邀请部分市民旁听。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评议时,可邀请一名分管副区长或区法院分管院长、区检察院分管检察长及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评议的主要程序是:被评议对象作述职报告或工作报告;评议工作小组作调查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进行评议;区人大常委会通过评议意见;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持人作评议小结;被评议对象发言。

主任会议开展评议的程序参照上述规定,但可适当从简。书面评议的程序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视情况决定。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评议会上的发言要在常委会会刊上摘要刊登。会议通过的评议意见视评议对象发至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政府各委、办、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被评议对象要根据评议意见,制定今后的努力方向及整改措施,并在评议后的一个月内上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将书面整改意见印发至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跟踪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跟踪督促检查的主要程序是:听取关于被评议对象整改情况的意见;撰写整改情况调查报告;向主任会议汇报;向被评议对象通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