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情况的汇报
日期: 2008-07-21
关于我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情况的汇报
——2008年6月26日在上海市徐汇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徐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林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企业与职工间的劳动关系用合同的法律形式确定,起始于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本市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相关规定。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用法律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现就我区半年来贯彻执行情况,主要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相关问题及工作报告如下:
一、我区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且逐年上升
为掌握本区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我局从2006年起,组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每半年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网格化排摸,调查基本覆盖社保、综保开户单位,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上半年共调查354507名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2.13%;2006年下半年共调查306563名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2.96%;2007年上半年共调查391224名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3.8%;2007年下半年共调查418296名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6%;2008年上半年(截至5月10日)共调查341920名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6.5%(见表1)
区劳动协会于今年5月,对38家会员单位进行抽样调查,被调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均为100%。
我区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较高水平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劳动合同的签订呈现:本市户籍人员的签订率高于外来从业人员;国有、集体、外资企业的签订率高于民营企业;参加劳动协会的企业签订率高于未参加的企业。
(二)新法实施以来使用的劳动合同文本基本延用老格式,但内容有所调整
目前仍处在新老法实施的过渡期,且新法的实施细则未颁布,所以合同文本基本延用老格式,原合同文本与新法没有明显的原则冲突,尚未发现企业故意订立不规范甚至违法合同的现象。在用工和人事管理制度较完善、对法律变化较敏感的企业(主要是外资企业),已主动调整了劳动合同的格式。大部分企业新订合同时,在基本延用老合同格式的同时也根据新法调整了内容,如用工期限和相关待遇等。
(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
尽管劳动合同制度在全国推行了13年,本市地方法规执行也已6年,但从掌握的情况看,仍有少数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其原因。
1、用工单位方面:一是部分私营企业主盲目追求低用工成本,为了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及避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出的经济补偿金等成本,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是美容美发及餐饮等行业,大多实行领班承包经营形式,劳动者跟随领班工作,由于经营者和劳动者法制意识淡薄,默认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状。三是个别家族式、合伙制企业,因劳动者本人出资或与经营者是亲属关系,而误以为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三种原因约占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71.4%。
2、劳动者方面:一是由于个别用人单位劳动条件差、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低,或是劳动者掌握一定的稀缺技能,恃才自傲等原因,劳动者不愿意受劳动合同的约束,以便随时“跳槽”。二是有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权利义务不对等,不规范,劳动者有抵触情绪;或是一些行业、领域长期以来的用工短期化、临时化、劳务化倾向,形成了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习惯思维。三是部分劳动者有趋利性倾向,较为关注个人眼前利益,与用人单位协商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换取额外工资或补偿。四是基于《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需承担的“双倍工资”及“双倍补偿”等规定,出现了部分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四)劳动合同争议引发的仲裁、信访情况仍较突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及信访量均大幅上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今年1至5月受理案件1857件,较去年同期834件上升122.66%;局信访部门今年1至5月接待信访咨询3414件次,较去年同期2036件次上升67.68%(见表2)。
从劳动争议情况看:一是非公企业的争议数量持续增长,占案件总数的89%;二是劳动者胜诉比率较高,在已结案件中劳动者胜诉及部分胜诉案件占总数的85%;三是争议类型相对集中,劳动报酬(1120件)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470件)分别占了受理案件总数的60%和25%。
从信访接待看:反映劳动合同问题的来访占信访总数的36.82%。其中因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争议的信访量占离职纠纷的第一位。
(五)《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反应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用工单位的学法、守法意识;建章立制意识;建立工会意识明显增强。劳动者学法、用法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提高,维权成本降低。在实施过程中的反应。
1、企业方面存在较多担忧和顾虑,认为成本高了,用工难了。一是企业用工成本将进一步提高,企业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于扩大经济补偿金支付范围等条款的规定(第46条),增加了企业经济负担,用工成本将上升。二是企业用工自主权受到限制。《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第14条),将会影响到“能进能出”的市场化用人机制。三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被干预。《劳动合同法》对原属企业自主管理权限范围的诸如《员工手册》以及其他形式的规章制度,规定了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第4条),导致企业习惯的管理行为受影响;同时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增加了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的规定(第17条),将使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场所等事项的调整面临困难;而对服务期约定条件的规定比《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缩小了范围(第14条),将不利于企业留住优秀员工和人才。四是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限制。《劳动合同法》通过对注册资本、劳动合同期限、派遣岗位的严格规定(第57、58、66条),限制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给用工单位出了难题。
2、劳动者方面:表示欢迎,也有担忧。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得以延长,有了安全感。《劳动合同法》规定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就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4条),中青年劳动者,尤其在那些技术含量不高岗位工作的劳动者普遍感到有了安全感。二是获得了同工同酬待遇,有了平等感。《劳动合同法》的“同工同酬”规定(第11条),不少劳务工、非在编人员有了平等感。三是企业若不签订合同,也有了保护伞。《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第82条);超过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4条),对此劳动者感到有了保护伞。
但部分劳动者对是否能够保留住目前的就业岗位和自由择业也有一定担忧。担心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企业不会超过两次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不会聘用超过十年。一些离退休时间不远,技能竞争力不强,体力逐年减退的劳动者,面临失业的担心。而一些有技能优势的劳动者则为不能自由、灵活地就业而担忧。
二、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情况
(一)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所开展的工作
1、将实施新法列入年度首项工作
2008年,我局面临史无前例的新法执行大年。我们将“三法一条例”贯彻之首的《劳动合同法》,列入年度二十五项工作之首。在局长办公会议两次专题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带领全系统人员学法用法、自觉守法;成立了由监察大队、仲裁科、社会管理科、信访等主要业务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落实;明确目标责任,积极配合区总工会,支持并深入各社区工会和协会团体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密切关注区域内企业和职工的反应,努力掌握第一手资料和信息,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确保贯彻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上海市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至2009年)》,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指导委员会在辖区内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建设,对于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建立规范完善的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的企业授予和谐企业荣誉称号。去年已评选出33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今年这项工作继续推进,已经初步评选出75家企业。
2、强化执法监督,规范企业用工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努力开展监察执法工作,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作为重点项目开展日常巡视检查,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今年1至5月,共责令用人单位与488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整治,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今已组织3次专项检查。与区公安分局、人事局等各部门开展专项联合执法2次。发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作用,快速处理集访案件,已妥善处理35起集访。
(二)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案件量大增,现有人员及场地资源已无法适应新形势要求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在调整利益关系的同时,又停止办案收费(从2008年5月1日起,停收原每案300元的仲裁费),导致案件数量再次大幅上升(今年5月就受理案件465件,较去年同期的181件上升了156.91%)。新法规定法定办案时间进一步缩短,要求案件最迟在受理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办结,由于现有场地和办案人员的限制,从今年4月开始,受理后的开庭时间已经出现超时,今年5月受理的案件,审理时间都已排到8月以后,已明显超出法定结案期限。同时,现有的庭室数量、办公场所与激增的案件数量相比,也存在较大问题。我们在积极进行内部调整挖潜的同时,已经向区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尽快启动仲裁院实体化建设。
2、执法和解释难度增大,服务对象有意见
因与《劳动合同法》配套的实施细则迟迟未能出台,在法律适用范围、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和终止的具体条款上还不够细化和明确,在同工同酬等条款的理解和操作上普遍存在分歧,对基层劳动行政部门宣传和执行《劳动合同法》造成了较大困难。例如对下岗协保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的法律适用问题;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劳动组织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有群众咨询,但我们难以解答,也难以执法。因为不能得到明确或满意的回答,为此有些群众意见较大。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
1、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营造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社会氛围
一是根据我区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与社区合作,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和就业援助员队伍的作用,重点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制宣传和指导服务;二是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后,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组织进一步的宣传,对部分企业存在的认识误区进行具体指导。
2、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为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
继续加大劳动合同签订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招工录用登记、职工名册备查等制度,增强用工单位守法经营、依法用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对经责令改正后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严厉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区劳动合同签订率。
3、进一步发挥协会作用,为企业自我约束管理搭建平台
实践证明,参加劳动协会的企业在守法意识方面普遍高于未参加的企业,因此将进一步拓展劳动协会企业覆盖面;深化管理制度,在原有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单位评选的基础上,开展星级诚信单位评定工作;拓宽服务渠道,进一步发挥法律咨询顾问团的作用,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优惠提供诉讼或非讼代理;发挥劳动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在企业中形成自觉守法、争创诚信的良性互动。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质量,不仅与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而且直接面对民生工作。我们一定在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进一步把工作做细做实,我们也希望区人大常委会对我们所面临的工作困难的解决给予支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予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