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报告
日期: 2009-08-11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报告
——2009年8月7日在上海市徐汇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徐汇区人民法院院长 王立人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近几年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我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持续上升,类型日趋多样,法律关系复杂、群体诉讼不断,审判工作的压力和难度增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特点
1.收案数量持续上升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相继实施后,劳动争议的可诉范围扩大,仲裁时效延长,仲裁和诉讼的门槛降低,仲裁部门和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我院民一庭2008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85件,较2007年受理的967件同比上升22.5%。今年上半年收案692件,同比增长41.51%。有相当一部分同类型案件的当事人等待观望案件的判决结果,并根据案件的结果再行提起诉讼,以致劳动争议案件一波又一波地涌现。
2.案件审理难度增加
在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同时,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也随着新法的实施不断增多,如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张同工同酬、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案件一案中就往往同时包含几项请求,法律关系呈现多样化、复杂化。一些企业弄虚作假,有些案件的代理人多为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包揽;公司和员工缺乏沟通,影响事实的查清。如张立诉康化(上海)新药研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承办法官为了查明原告工资的金额,分别向银行和工商部门查询,核对被告的财务帐册,最后查明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资由现金、本人银行卡和安化公司银行卡组成。因被告与安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法院要求其出庭遭其拒绝。该案被告采用多种手段逃避法定义务,法院为了查明事实,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3.群体诉讼持续出现
近几年来,劳动争议群体诉讼不断出现,尤其是去年下半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中小型企业尤其是餐饮业纷纷裁员甚至停产、停业,涉及人员众多,少则几十多则上百;多为弱势人群,经济困难,一旦无法获得劳动报酬,会直接影响生活。由此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大幅上升。2007年,我院受理6批97起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占同期劳动争议案件的10.03%;2008年,我院受理10批197起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占同期劳动争议案件的16.62%,同比增长103%。今年第一季度受理劳动争议类群体性案件18批148件,占同期劳动争议案件的38.64%,同比2008第一季度批次增加260%,案件数增加54%。今年第二季度我国经济有所复苏,群体性案件明显回落,仅受理8批64件。
4.有的劳动者维权方式不够理性
随着普法的开展,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加上劳动争议案件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部分劳动者一旦涉诉,期望值往往过高,如无法满足,就难以接受,情绪激动,有的动辄扬言集体上访,甚至哄闹法庭、辱骂法官等。如吕家春诉上海市自来水市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原告吕家春代理人吕振文无法陈述清楚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在法官释明后,仍情绪激动,辱骂法官,休庭后敲碎法庭过道上的玻璃门,我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
二、主要原因
1.用人单位用工不够规范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即明确立法的目的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具体规定上着重强化劳动合同的书面化,实现劳动关系规范化,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两倍赔偿金、劳动合同终止仍需支付经济补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增加等规定,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但目前,我国大多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及人事管理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一定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也未及时按照新法要求规范用工方式,以致劳动纠纷频发。这一现象在民营和私营企业较为普遍。如我院今年上半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私营企业占56%、国有企业占23%、外资企业占15%,其他6%为个体工商户及非正规就业组织等。
2.仲裁及诉讼费用降低
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由原来的50元下降为10元,如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半收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实施后,劳动仲裁机构由原来收取受理费300元变为不收费。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大大降低了劳动者仲裁和诉讼的门槛,纠纷大量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部分劳动者诉讼请求提出随意性增大,滥讼现象较为严重。如高惠丽诉天武运动设施(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了加班工资、经济损失等9项诉讼请求,金额高达200多万元。
3.劳动仲裁力量不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机构立案后超期未作裁决的,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由于“案多人少”,超期未作裁决的情况较多,造成大量原本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机构审理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如我院自2008年7月开始受理的此类案件,截至2008年12月共计276件,占同期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的55.64%。今年上半年,此类案件已占同期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的90%以上。因部分案件未在仲裁程序中得到实体审查,导致法院案件前期审理难度增加。
三、审理难点
1.证据固定难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但一些私营和民营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愿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不办理招、退工手续,企业规章制度未经民主讨论表决程序,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进入诉讼程序后证据固定有难度,增加了审理压力。如何士杰诉上海宏门广告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对个人在职期间工资金额存在争议,原告主张每月工资为200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签收条已交给被告,被告主张每月工资15000元,因管理混乱,工资支付凭证已遗失。在此情况下,因无相应证据印证,法官难以认定确切的工资金额。
2.法律适用难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之间有冲突,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裁决后双方不服,劳动者可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部分“一裁终局”的案件,企业不服的,只能向中院起诉,这样势必造成同一个纠纷分别由不同级别的法院来审理。另外,目前有些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如《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则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和《规定》分别于1995年1月1日和1995年5月1日实施,目前同时并存,同样有效,使法院审判时难以适从。
3.统一执法难
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作为两个独立的部门,在劳动争议的收案范围、仲裁时效的适用等方面不统一。如收案范围,劳动仲裁部门对于用人单位作为原告起诉员工要求返还财物或暂支款、外国人无就业证非法打工以及2008年5月1日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都不予处理,而法院对上述诉请均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于2008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社会保险纠纷案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仅支持劳动者劳动争议发生前一年的诉请,而法院则认为只要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未超过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就应缴纳整个用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四、措施和对策
1.注重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新情况和新问题的不断涌现,我院不断加强学习,尽快领会新法的内涵和实质。如举办“《劳动合同法》法条解读与审判实务交流”为主题的学法交流活动,组织审判人员专题学习,开展理论和实务研讨。对新法在具体适用上存在的冲突以及立法中未明确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整理,向上级部门反映,为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我院撰写的《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初探》一文中提到的代表处应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建议,被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采纳。
2.加强沟通、统一口径
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监察部门、社保中心以及工会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通过召开研讨会、互访等方式,共同提高执法水平,及时了解收案动向与趋势,拓宽办案思路。如2008年下半年我院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研讨会,就《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了探讨。在审理案件中,与区仲裁委通过电子邮件传输庭审笔录、仲裁文书等电子稿。对于仲裁延期审理直接起诉至法院的,及时将审理通知书传真给仲裁委,使仲裁委能及时结案。一旦发现企业违法用工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发出司法建议,查处违规企业。
3.调解优先,案结事了
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为原则,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相互配合,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今年7月起我院设立法官调解工作室,选派有审判实践经验、调解能力强、办案有热情的审判人员,联合劳动协会兼职调解员,将大量劳动仲裁逾期未作出裁决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化解在诉前,提高了审判效率,调解工作室成立仅1个月,已成功调解了35起案件,大部分案件做到当天立案,当天调解,当天结案,金额不大的当天履行完毕,大大节省了诉讼成本,避免进入执行程序。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审执兼顾的工作要求,如今年春节前夕我院受理27名外来务工人员起诉上海夏威夷酒楼追索劳动报酬案,法官一面安抚员工的情绪,一面积极协助酒楼寻找解决纠纷的资金,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使27名员工返乡欢度春节。
4.内部联动,快审快结
对于一些有特殊情况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业务庭加强与立案庭、执行庭等部门的联动,用最短的时间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去年2月初,来自湖南雪灾地区的76名农民工急于回家过年而诉至我院追讨劳动报酬,我院通过立案、审判、执行通力协作,加班加点,仅用一天时间,就追回122万元欠薪,解决了这些农民工的燃眉之急。去年5月下旬,我院急当事人所急,将执行到的558万余元工程款作为优先债权,先行发放给申请人下属的130余名来自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的农民工,让他们赶回家乡重建家园。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