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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补选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汇区人民法院院长办法

日期: 2010-02-24

 

 

上海市徐汇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补选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委员、

徐汇区人民法院院长办法

20091229上海市徐汇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上海市徐汇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补选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人、委员1人,徐汇区人民法院院长1人。其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委员人选必须在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三、大会补选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实行等额选举。

四、大会设监票人13人,其中总监票人1人。各代表团分别推选监票人1人,总监票人由监票人推选产生;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等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代表,不得担任监票人。

大会设计票工作人员若干名,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五、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大会选举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选举方为有效。

选票上应盖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章,没有印章的无效。

六、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左侧的小方格内画一个“○”;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左侧的小方格内画一个“×”;另选他人,在选票上候选人的空格内写上所选人的姓名(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委员人选只能是本届区人大代表),并在其姓名左侧的小方格内画一个“○”;弃权的,不作任何符号。

书写选票须用钢笔或墨水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如因书写模糊,无法辨认,属于全票模糊的,全票作废;部分模糊的,部分作废。

七、大会会场共设3个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开始时,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先行投票,随后,主席团成员和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本次大会不设流动票箱。代表因病、因事缺席不能参加投票,不可以委托他人投票。

八、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报告清点选票结果。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投票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选票,由总监票人视具体情况决定部分作废或者全部作废;总监票人不能决定的,报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

九、大会补选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院长的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若候选人未获得过半数的选票,则未当选,本次大会不再另提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

十、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经确认后,由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当选名单。

十一、本办法由上海市徐汇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