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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的情况报告

日期: 2011-06-01

 

关于制定《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

扶持意见(试行)》的情况报告

——在2011年5月31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上

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李侃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区委、区政府对政策优化调整的工作要求,科委积极参与,负责对科技政策的梳理和调整,在总结“十一五”以来科技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和绩效的基础上,制定《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扶持意见》”),并初步拟定了配套的《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依据和目的

此次科技政策的修订围绕“十二五”期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按照“扩大规模、提升能级、融合创新、聚集特色、培育品牌”的原则,依托区域经济发展基础和丰富的科技创新资源优势,通过加强规划引领、资金引导和政策聚焦,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融合发展和创新发展。

新政策的制定以现有两项主要科技政策为基础,即2006年出台的“二十三条”——《徐汇区贯彻国家和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和2009年出台的“十九条”——《关于加快推进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2009-2012年)》,通过对政策条款进行整合归并、对扶持对象和扶持标准进行调整优化,使政策导向性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

二、政策框架和主要内容

《扶持意见》主要包括“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和“鼓励自主创新”三大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是“提升产业能级”:以降低企业成本、扶持企业发展为目标,针对企业在做大做强过程中对政策和扶持资金的需求,从重点企业综合性扶持、租购费用补贴、新引进重点企业的政策成本补贴、企业上市或并购、新建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等方面制定了5条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部分是“完善产业配套”:以建设完善“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的产业载体体系和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为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对孵化器、加速器、园区等不同类型产业载体的扶持导向,同时针对产业载体建设补贴、功能提升和对企业重大创新资助等方面制定了6条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部分是“鼓励自主创新”:以推动创新资源集聚、创新服务优化、创新集群形成为目标,主要针对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投入补贴、加强“四大”合作、建设产业集群联盟等方面制定了4条相关扶持政策。

三、新政策的调整重点

相对于原有的两项科技政策,“二十三条”主要扶持区域创新能力和产业环境的建设;“十九条”主要扶持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和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的规模。《扶持意见》及配套的《实施细则》在以上两项政策的基础上调整优化形成,调整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策导向更加明确。《扶持意见》将政策进一步聚焦到“3+x”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扶持对象包括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和项目,以及区域内各类高校、科研院所、大企业集团和产业公共服务机构等,涵盖了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类主体和支撑载体。特别是在政策调整中注重贴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和高新技术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度,如对企业扶持政策中新增“对重点领域的企业根据其贡献度给予租购办公生产场地的费用补贴”;在“四大”合作政策中,新增对“社会管理和民生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和“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扶持内容,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科技成果和信息化技术应用于社会管理和民生保障领域。

二是,扶持重心偏向增量。之前的科技政策主要将扶持资金侧重于支持产业存量资源的能级提升和持续发展。《扶持意见》在政策资金的安排上调整了提升增量与做强存量之间的关系,对于存量资源的支持强调与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相结合,而对产业增量的引进和培育加大了扶持力度。如对新引进的优势企业给予政策性迁移费用的补贴;产业配套政策中进一步体现产业载体对培育产业增量的支撑作用,与“大张江专项资金相衔接”,对载体功能建设和各级载体间输送企业进行专项扶持。

三是,操作标准更加明晰。《扶持意见》配套实施细则的制定中,基本沿用现行科技政策的操作流程以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但对扶持条件和扶持标准进行了细化,更利于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对于分类别、分层级扶持的政策条款,明确限定了各类别、各层级的扶持条件和相应的扶持金额。如对于知识产权创造的扶持政策,在细则中明确列出了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国际专利权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扶持标准,有利于提高政策实施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