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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选举委员会关于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日期: 2011-08-04

 

上海市徐汇区选举委员会

关于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2011年8月1日徐汇区选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徐汇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2006年12月选举产生的,并于2007年2月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及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本市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新一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本市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于2011年四季度同步进行。为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制订工作计划如下:

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是全区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一次重要实践。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关系到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关系到巩固国家政权建设的基础,对于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区选举委员会要在市委、区委和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以赴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同时,指导华泾镇选举委员会开展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华泾镇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制定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计划,报区人大常委会和区选举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区、镇同步选举的实际,对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以下安排:

(一)选举时间

根据徐汇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关于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为2011年11月16日。

选举工作各个步骤的法定日程,从选举日上溯推算。

(二)代表名额和分配

根据《关于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确定区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96名,与区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相同。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选举法》、《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结合我区街道、镇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口的实际情况,拟订方案,经区选举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下达到各选区。

(三)选区划分

根据《选举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按照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的原则,综合考虑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组织工作,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和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因素,划分好选区。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单位划分。在具体操作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根据代表名额多少,可以划分为一个或几个独立选区;选民较少的单位,可以若干单位一起划分为联合选区,也可以和所在地居委会划分为混合选区。选区的大小,以选民数为基础,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华泾镇区域的选区划分,应充分考虑区、镇两级人大代表同步选举的特点。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规定,按照驻本区的人民解放军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分布情况划分选区,选举产生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区的具体划分工作,由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上述要求,根据本区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拟订方案,经区选举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选区人口情况有较大变化可作个别调整,并报区选举委员会。

(四)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遵循属地化原则,对人户分离的,采取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相结合,以居住地登记为主;对有工作单位的,采取单位所在地与户口所在地相结合,以单位登记为主;对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分离的,采取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相结合,以生产经营地登记为主。选民登记方式,采取主动登记与组织登记相结合,以选民主动登记为主。

年满18周岁选民年龄的计算,以选举日为标准。

根据《选举法》、《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负责选民登记工作。通过市选民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的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可以不办理选民资格证明,其选民资格,由区、镇选举工作机构进行核对、确认。要进一步加大选民主动登记的宣传力度和推进力度,发动选民自行登记,同时做好组织登记工作,力求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努力使每一个有选举权的公民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

依法编划选民小组。选民小组一般以四十人左右,选民小组长由选民推选。选举工作组应当做好选民小组活动的指导工作。

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选民资格初审工作,并向区选举委员会报告。区选举委员会完成选民资格审查以后,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公布以后,选民情况如有变动,由区选举委员会授权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变动选民的资格审查,并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以前由区选举委员会予以补正、公布。

(五)代表构成和代表素质要求

按照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要求,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妇女代表的比例要占25%以上。区人大代表中的中共党员比例掌握在65%左右,镇人大代表中的中共党员比例占70%左右。对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有一定比例。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人士担任代表,要统筹兼顾,注重质量,比例适当。连任的人大代表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为使区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有权威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效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极为重要。因此,必须切实注意选出的代表应符合以下要求: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能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正确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3、具有较强的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和能力,能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履行代表职责;4、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代表活动。凡是不符合以上要求,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基本上没有时间参加代表活动的,不宜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要防止把人大代表看作是荣誉职务,照顾安排。

(六)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和协商确定

区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总名额,按规定一般不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总数的15%,其余均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但每个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提名推荐时,要填写推荐表,说明推荐理由和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由推荐人签名。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个人身份包括是否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以及是否在其他地方当选为人大代表等。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或者不接受推荐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区选举委员会按选区汇总并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各方面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由该选区的各选民小组酝酿、讨论、协商,然后由区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七)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

根据《选举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上如实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如实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区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小组必须切实加强对代表候选人介绍工作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积极探索扩大选民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有效途径,教育、引导选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

(八)选举程序

按照《选举法》规定,组织好选民投票。选举人大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设立投票站方式为主组织投票选举。选民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选举会场或投票站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使用流动票箱,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使用时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并设有监票人。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委托投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以尊重委托人的投票意愿,保障其选举权利。

依法实行差额选举,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法律的有关规定,防止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发生。每次选举,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本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如果仍选不足,暂作缺额处理。

(九)选举工作机构

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秘书、组织、宣传、选举事务、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信息技术管理等六个职能组。职能组应明确职责,建立工作制度。街道、镇以及部分中央部属和市属大单位、部队设立五至十三人的选举工作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所辖选区的选举工作。各选区成立选举工作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小组由区选举委员会委托选举工作组批准,报区选举委员会备案。各级选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人员,组织培训,落实分工,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此次换届选举工作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8月上旬之前):调查研究,起草文件,通过决定,建立机构。徐汇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设立徐汇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关于设立徐汇区华泾镇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关于徐汇区华泾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徐汇区华泾镇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等决定;建立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及其相关机构;制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第二阶段(2011年8月上旬至9月中旬):调查摸底,划分选区,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街道、镇、系统筹建选举工作组,开展选民排摸、选区划分等前期准备工作;建立选民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开始分阶段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召开选举委员会会议,审议选区划分及代表名额分配等事项;召开换届选举动员大会。

第三阶段(2011年9月中旬至11月底):选民登记,提名、协商和确定代表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区、镇人大代表。9月中旬开始选民登记工作,进行数据比对,开展选民资格审查。10月中旬召开区选举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10月27日,依法按选区公布选民名单,开始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11月1日,按选区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之后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进行预选。区选举委员会通过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11月9日,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11月9日11月15日,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如实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11月16日,各选区按法定选举程序,进行投票选举。选举日后3天内,需再次投票或另行选举的部分选区完成再次投票或另行选举。区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11月底,总结选举工作,完成档案归档。

第四阶段(2011年11月底到2012年1月):在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分别召开新一届区、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为了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完成,必须做到: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是换届选举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证。区选举委员会一定要在区委和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明确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合理组织力量,确保换届选举各阶段工作的顺利实施。各选举机构都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认真抓好落实,依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的意图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和人大代表选举的重要性。广大共产党员要积极踊跃地参加选举活动,贯彻党委意图,维护党委意见,落实党委要求。

(二)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基本的政治权利

搞好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坚持发扬民主,是确保换届选举取得成功的基本条件。换届选举过程中,要相信和依靠群众,尊重和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注意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和政治诉求,使直接选举建立在广泛、有序、坚实的民主基础之上,把充分发扬民主,保证选民的民主权利贯穿于这次换届选举的全过程。要认真听取选民的意见,以便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努力使这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生动实践。

(三)严格依法办事,选好人大代表

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是换届选举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要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党的政策开展工作,务必在选举工作各个环节都切实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换届选举取得成功。要严格掌握五个法定原则:(1)保证每一个有选举权的公民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2)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本选区代表候选人;(3)正式代表候选人要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4)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本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5)当选代表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名额要另行选举。特别注意五个法定时间:(1)选举日;(2)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3)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4)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5)选举日的二日以前公布选民补正名单。在选举工作过程中,要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有序,提高效率,防止和及时纠正任何违法行为和错误行为,对各种妨害和破坏选举工作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